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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马宏俊:“体育法”是个组合词需多方努力才能提升其“存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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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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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所长马宏俊教授做客“三晋体育文化大讲堂”,并接受网易山西专访,探讨体育法当前阶段的局限、修订和普及,以及全社会应如何为运动员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良性的法治环境,让法律继续“保障”和“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的蓬勃发展。

  问:我国体育法是1995年颁布的,经过时间的变化,它是否还适应眼下我们对体育强国的目标的追求?

  答:体育法有它特定的历史贡献,但是也有它的局限性,体育法颁布的这25年间我们国家变化很大,所以说体育法现在的确在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全民健身、兴奋剂、体育仲裁等方面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确实已经到了一个该修改的时间。

  但是体育法又有很多特殊的地方,首先体育法在整个中国的法治体系当中,普遍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其次认识的转化有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从体育界来讲,其自身也有一个发展历程,需要时间去适应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

  国家体育总局已经在紧锣密鼓准备体育法规的修订,也专门向社会委托一些专家做过课题论证,学者们也在热烈讨论,但是有一些关于制度设计或者基本理论的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存在各家声音,这也是现在修法的一个难点。

  问:体育法目前在我国的社会还有高校教育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您能给我们对体育法的普及提供一些思路吗?

  答:现实是,在体育界、法律界,体育法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体育院校开设这个课程的并不多,而且它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更多被作为一个交叉学科来看待。而在从业人员当中,对体育法的普及也很少。涉及到问题需要法律服务时,才去“四处抓瞎”,对去哪里找专业律师也是“一头雾水”。

  作为一个组合词,体育法概念的界定现在还很不清楚。虽然我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它到底要完成一个什么样的任务,或者说它面临解决的是什么任务,这一直是长期以来在体育法学者之间讨论的问题。从条文来看,它更多体现的是如何管理,但在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职能让位于市场自发调节的今天,体育法和法间存在的矛盾,源头是基本概念没有澄清。因此体育界和法律界迫切需要达成共识,也就是找到“体育的特殊性”在哪,它与其他法律规定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以往,法学界对体育的特殊性认识不足,而体育界在展示这种特殊性的时候,由于自身发展的封闭性,往往又不是很准确。我们相关的体育法规重点就是要解决这种特殊性的问题,通过立法来解决、完善它。

  问:最近的几个热点话题显示出我国在应对一些体育纠纷时,缺少全球视野与法治角度,您认为我们该怎样弥补?

  答:孙杨案中暴露出了多方面的问题,首先就是对于一个著名的运动员来说,他是不是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环境当中,给予他的法律服务是不是到位。我们应该努力创设的环境是,运动员碰到相关问题时,首先有专业人士能够站出来、能够帮助他;其次我们现在有几十万名律师,其中又有多少律师能够理解和掌握相关的体育法律和体育规则,能够在需要时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这是一个现实指标。

  第三个方面就涉及到了国际和国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当两者并不同步,这时就需要全面的普及,包括对于证据的收集、举证与质证。

  专业的人要做专业的事情。不同专业的人是不是形成了一个给社会提供相关的、迫切急需的服务的一种体系,这可能是我们在法制建设过程当中必须要解决的事情。

  答:运动员在整个体育活动当中是“主体”,也是“弱势群体”,如果运动员的权利被抹杀了,那么应当说体育本身也失去了它应有的一种魅力。

  保护运动员权利首先需要体育参与者要有足够的法律意识,要懂法、敬畏法、守法,涉及到法律的问题要自觉寻找相关的专业人士帮助;

  第二点要求相关专业人士要能够提供优质的、适应社会需求的一种法律服务,比如律师、顾问,要能够跟得上市场需求;

  第三点是政府和体育组织要真正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要建立一种良好的秩序。从政府部门到相关的体育组织、行业协会,再到运动员自身,都要增强维权意识,不能“逆来顺受”。

  法律规范体系是在逐步地形成,逐步地完善,现在只是“正在进行时”,体育法还面临修改。在这之中,每个角色都相辅相成,需要互相尊重,共同进入到一种权益保护的良性状态中。

  马教授曾提到,体育法修改的瓶颈,正在于“体育”和“体育法”缺少大众认知度。眼下,只有越来越多人意识到体育不只是“玩一玩”、“赛一赛”,意识到体育法与国家发展、民族兴旺,与法治建设之间的紧密联系,只有体育法学界的人士去不断身体力行地推广、宣传,才能真正刷足这一部门法的“存在感”,让无论运动员、在校生、体育项目爱好者,还是普普通通的广场舞玩家,都能受其保护,循其规章,这又何尝不是公民法律意识的一种进步。(网易山西 黄晶 责编 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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