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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体育立法新篇章——《体育法大修》系列报道之一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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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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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北京冬奥会已经画上了的句号。伴随着冬奥赛事的落幕,体育领域基础性法律——体育法的修改,也日益受到关注。

  体育法诞生于1995年,不可避免带有时代印记,其行政色彩较浓,条文中关于体育行政部门权力的规定较多,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内容不足。2009年、2016年,体育法两次与其他法律打包修改,仅对个别条款作了调整。2021年10月,北京冬奥会开幕前夕,体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条文由现行法律的54条增加到118条,从明确“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将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确定为体育宣传周,到增设“体育产业”专章,支持体育产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再到加强“反兴奋剂”管理,明确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不难看出,体育法大修背后的精准考量。

  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关乎人民幸福、关乎民族未来。我们期待这次体育法的修订,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动体育改革创新,推动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2035年前建成体育强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奥运会,全称奥林匹克运动会,承载着人类对“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奥林匹克追求,成为四年一度备受全世界瞩目的盛会。

  北京携手张家口承办的2022年冬奥会,让奥林匹克梦想再次在中华大地绽放。2022年2月4日晚,当奥运圣火点燃,运动员相聚在五环旗下,全世界的目光再次聚焦中国北京。作为新冠肺炎疫情下,首个如期举办的全球综合性体育赛事,完美兑现了为世界奉上一场“简约、安全、精彩”奥运盛会的庄严承诺。

  2022北京冬奥会上,中国代表团以九金四银二铜,共计十五枚奖牌的成绩创造了新的历史。北京冬奥会已落下帷幕,但比赛过程中的无数精彩瞬间——任子威、谷爱凌、高亭宇、徐梦桃、苏翊鸣等精彩夺冠、激动人心的场景还是让人回味无穷。北京冬奥会除见证了奥运健儿的拼搏成长,传递出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的精神,同时“法治奥运”的理念和做法也始终贯穿其中,法治的元素渗透到北京冬奥会的方方面面。

  冬奥会后,恰逢体育法修改之际,如何写好体育立法新篇章,进一步推进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更加引人关注,令人满怀期许。

  冬奥会结束后,为了更深入了解法治冬奥情况,与法制社记者参加了3月16日由北京市法学会、河北省法学会主办,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承办的“法治冬奥的社会影响与大型赛会法律事务研究”研讨会,在会后,对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进行了采访。作为全程参加了北京申办2000年奥运会、2008年奥运会和2022年冬奥会工作的“三朝元老”,刘岩无疑是中国法治奥运最有力的见证人。

  说起奥运立法,刘岩立马打开话匣子,侃侃而谈。他强调,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如期、安全、顺利举办,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贡献。提到中国奥林匹克法律实践,不能不先介绍一下北京奥组委与北京冬奥组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简称北京奥组委),出色地完成了历史使命,有特色、高水平地组织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已经依法解散、注销登记。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简称北京冬奥组委)。上述两组委会,既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也是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虽然名称中有“委员会”三字,但上述两组委会都不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属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国家体育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属于行政机关,不是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但与中国奥委会大体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对中国奥林匹克法律实践这一问题,刘岩更是非常熟悉。他谈到,在2001年,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之时,我国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理论准备不足,学术研究零散,实践积累贫乏,人才储备稀少。当时,国内对奥运法律问题的研究水准,远远低于国内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问题的研究水准。但随着北京奥组委、北京冬奥组委成立,中国全面开创奥林匹克法律实践。北京奥组委、北京冬奥组委富有预见性和创新意义的法律业务,在多个法律领域全面开创了我国奥林匹克法律工作局面,确保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体育规则、奥林匹克规则,防范和化解了北京奥运会、北京冬奥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为把北京奥运会办成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为把北京冬奥会办成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会作出了突出贡献。

  说到冬奥法治遗产,刘岩很感慨,他强调,以北京奥组委、北京冬奥组委法律工作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奥林匹克法律实践,为我国大型国内、国际活动(特别是文化、体育、会展等活动) 组织机构的法律工作提供了重要经验。如何利用好这些经验,充分挖掘、研究并利用好法治冬奥留下的这些宝贵的法治资源,使之成为社会共享的财富,助力今后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助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多年前的一首春晚歌曲曾唱道:“你就像那一把火,熊熊火光照亮了我。”同样,今年北京冬奥会也点燃了全民冰雪运动热情,从冬天卖雪糕不用冰箱的东北到难见雪花的海南,从黄浦江畔的不夜城上海到新疆阿尔泰山脚下的古村落禾木,随处可见冰雪运动的爱好者。

  除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外,“双奥之城”的体育产业也迎来了新的起点,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期和经济转型的关键窗口期。可以说,相关企业乃至整个体育市场将在冬奥会后大有可为。

  中国体育市场的产业化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体育产业是新兴的绿色产业,是竞技体育和商业开发的完美结合,拥有巨大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体育产业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还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精神文明的建设。而体育产业法律制度作为调整体育关系的法律规定,是体育产业化与法律规范相结合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是与一个国家体育运动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的。

  有专家谈到,我国近年来体育产业迅速发展,但规范体育产业发展的配套立法比较滞后。一方面,作为体育事业基本法的体育法,只是确立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方针、原则和措施以及我国体育事业的目的、任务,这些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法律明确提出体育要走产业化的道路,但目前涉及体育产业方面的法律位阶偏低,缺乏成熟完整的法律环境和运行机制。这对体育产业提高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形成了制约。

  因此,此次体育法修改,“体育产业”也是热点之一。2021年10月的体育法修订草案增设了“体育产业”条款,明确体育产业的内容与发展方向。对于修订草案增设“体育产业”条款,学界和业界的观点比较一致,即有必要且十分及时。但是在起草过程中,“体育产业”部分应当规定哪些内容、是否应当单列一章却引起了较大争论。今年4月刚刚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体育产业”一章,正是为了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譬如,为了规范和引导体育产业健康发展,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同发展,充分激发体育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草案二审稿提出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支持地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

  体育产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体育产业立法不断健全,必当能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使中国体育产业在国际体育产业链中占据一席之地。

  本届冬奥会上,谷爱凌、苏翊鸣等众多的“Z时代”运动员亮相。他们打破“唯金牌论”,用智慧与实力征服赛场,彰显了新时代中国运动员的魅力,成为赛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与此同时,他们自身的商业价值也直逼一线明星,这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得益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体制的不断创新发展。当然这一创新发展也离不开法治保障。

  关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法治保障这一问题,与法制社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双全律师。他谈到,冬奥会后,我国体育改革也面临严峻挑战与空前机遇。比如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注册交流机制已经越来越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如何处理坚持完善举国体制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处理专业化人才培养与跨界选材的关系,处理弱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职能与单项协会实权化的关系,持续推动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董双全律师举了一个例子,《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规定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9年。第20条规定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因此,运动员所代表的注册单位在注册资格协议(2~9年)期满之后,注册单位还拥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如果原注册单位有需要,运动员就别无选择,只能够与原注册单位再次签署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竞技体育后备力量培养机制多元化以后,在体教融合背景下,运动员抢注和虚假注册的乱象时有发生。

  董双全律师认为,上述规定造成了运动员事实上的流动难,制度设计上不合理并有碍运动员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利于运动员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应及时调整修订。运动员运动生涯本就短暂,如在没有权利保障的情况下一再蹉跎,错过宝贵的转会、参赛机会将抱憾终生。针对通过伪造注册信息,达到抢注运动员目的的注册单位,建议执行严厉的纪律处罚措施。希望借势法治奥运和体育法修订,进一步推动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运动员合法有序流动,促进竞技体育更好发展。

  据了解,体育法修改中新增了有关规定,即国家规范职业体育发展,促进职业体育竞技水平提高。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选择注册与交流等权利。相信随着修订后体育法的落地,将会为运动员权利保障,奠定越来越充分的法治基础。

  根据有关报道,作为冬奥遗产之一的冬奥场馆即将“换装返场”。随着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画上句号,冬奥场馆向公众开放正在加快提上日程。

  鲜为人知的是,多个冬奥场馆都采用了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全周期管理,社会资本方也将参与到场馆后续开发和运营中。以“冰丝带”项目为例,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多个社会资本方合计持股51%;项目合作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约3年,奥运服务期约2年,赛后运营期约25年。这一模式对我国体育场馆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减少政府的启动资金,解决体育场馆的建设与运营问题,为体育场馆整个生命周期提供一体化、系统化、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针对这一问题,董双全律师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将体育场馆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该法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PPP模式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可广泛应用于体育场馆建设、运营和管理。将PPP模式与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相结合,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文化体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一方面,将有助于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的积极性,解决公共投入不足的问题,缓解文化体育领域的供需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助引入竞争机制和部门的管理经验,提高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行效能。切实可行、符合市场规律的运营方案是体育场馆类PPP项目成功的关键。

  北京冬奥会结束后,很多冬奥场馆进入25年赛后运营期。赛后运营期,是实现项目预期收入的关键,采用什么样的运营模式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2008年北京奥运会结束之后,鸟巢和水立方整体冠名权问题曾激起广泛讨论,至今未进行企业冠名的商业开发。而作为冬奥遗产的“冰丝带”后续经营,能否进行冠名也值得大家关注。

  冬奥会后,体育法修改还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随着这部法律的落地,体育强国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进也必将进一步加快。

  诞生于1995年的体育法,在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现行有效的体育法律法规包括法律1部、行政法规7部、中央与国务院文件26件、部门规章31件、规范性文件165件、体育总局制度性文件110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体育事业改革的推进,体育法已严重滞后,无法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尤其是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更是对体育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体育法修改的迫切性日益明显。自 2020年下半年起,全国社会建设委员会全面启动了体育法修订工作,颁布20多年的体育法迎来首次大修。2021年10月,体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2022年4月18日,体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中明确“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并针对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反兴奋剂等问题作出规定。

  针对二审稿,与法制社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他强调二审稿与之前草案相比有很大进步,同时就体育文化和国家体育节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对此,田思源教授专门进行了解释。在体育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修订草案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替代了现行体育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修订草案二审稿又用“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替代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中华体育精神实现其在体育领域的法律转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不能完全涵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把“繁荣体育文化”加进来。

  田思源认为,“繁荣体育文化”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加强运动员和青少年体育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思想道德水准;也可以推动体育项目文化建设,加强优秀传统体育项目保护、利用和传承;又可以全面繁荣体育新闻出版、体育广播影视、体育文学艺术、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还可以推进体育文化产业发展,促进形成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因此在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规定“繁荣体育文化”,从而将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同坚定文化自信结合起来,使体育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更加完整、准确。

  关于国家体育节,他不是很赞成修订草案二审稿用“体育宣传周”代替“国家体育节”的规定,建议恢复修订草案第8条“每年8月8日为国家体育节”的规定,并将《全民健身条例》相应地修改为:“每年8月8日国家体育节,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周。”

  体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15条规定:“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第12条)。由此可见,在“8月8日全民健身日”的规定上,作为上位法法律的体育法把作为下位法行政法规的《全民健身条例》的“全民健身日”拓展为“体育宣传周”,“体育宣传周”是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日”的规定,颠倒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体育法的规定成为《全民健身条例》内容的具体化了。

  田思源说,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体育法规定“每年8月8日为国家体育节”,《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国家体育节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周”。

  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关乎人民幸福,关乎民族未来。体育法大修背后有大考量。无论建设体育强国,还是推进健康体育战略,都需要强大的法治保障。随着二审稿的出炉,体育法修改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立法将有力推进体育改革创新步伐,落实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护佑人民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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