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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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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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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以后,伴随着体育与法制实践及其反映与概括这一实践的科学理论——体育科学与法律科学的发展,我国诞生并发展起了一个新兴的学科——体育法学。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它已经被接纳进入科学的殿堂,并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我国体育法学提出和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体育事业迅速发展,并随着国家与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和体育改革的逐步深入,体育法制建设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在体育法制实践需求的催动下和体育新学科不断涌现的过程中,一些体育工作者开始了体育法学的早期研究。

  1984年,天津体育学院石刚在《体育教学与科研》第3期上发表了《体育法学》一文,在国内最早提出了体育法学的概念和有关问题。1985年,在全国体育哲学社会学学术报告会上,首次举行了体育法学的分组研讨。1987年,全国性的专门体育法学学术会议正式召开。同年,五位体育学院学者合作完成了我国首部体育法学专著《体育法学概论》并内部出版,初步建立起我国体育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学科体系。

  (一)1984——1995年,为我国体育法学逐步建立与初始发展时期。在这个阶段,主要是提出和呼吁体育法学的创立,形成重视体育法制建设的理论氛围,特别是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提供理论依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凝聚着这一时期体育法学研究的大量成果。

  (二)1995——2001年,为我国体育法学加强建设与积极推进时期。《体育法》的宣传、实施和对体育法制建设的整体推动,使体育法学研究更加受到重视。原国家体委1996年召开的全国体育法制工作会议和其后作出的《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都明确将努力开展和加强体育法学研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为体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平台,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都迅速地增多。

  (三)2001——现在,为我国体育法学日益扩大与逐步深入时期。2001年,有两个重大体育事件对体育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推动体育法学研究更加深化。一是申奥成功,在对全面提升体育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的要求中,包括着对体育法治环境和法制能力的要求,引起了社会各界积极开展相关法学方面的研究。二是中国足球联赛处罚五队,引发假球黑哨风波,成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引起人们纷纷从法学视角对其分析,很多法学界人士积极投入发表见解,集中出现了几十篇研究相关问题的法学论文。其后又不时针对发生的各种体育事件,相继出现了许多较为深入的法学成果,使体育法学研究在更加贴近实际问题和研究体育中的法律特殊性问题方面进一步深化。

  1.在著作教材方面: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体育法释义》和各部体育行政法规的释义,先后在“二五”和“四五”普法教育中编写的《体育法规知识讲座》、《体育法规知识读本》等体育普法教材,都体现了有关的理论研究成果。一些体育院校学者相继出版了《体育法学概论》、《体育法学概要》、《体育法学》、《体育法理》等著作和教材。在《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状况与发展趋势》、《体育人文社会科学概论高级教程》以及其他一些著作、教材中,都有体育法学方面的专门内容。最近还有体育法学的有关译著公开出版。

  2.在科研立项方面:在国家级社会科学基金体育学立项中,已有10余项属于体育法学方面的课题。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先后批准的体育社会科学课题中,体育法学方面至2004年已达50余项,其中1995年以来的占86%。这些成果中有些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许多已经转化为各级体育行政领导的决策,有的成果还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批示,有些获得了不同层次的科研奖励。

  3.在学术论文方面:就目前所能检索到的在国内正式发表的体育法学研究文章,1995年前约有80余篇,近十年的约有610余篇,累计共有近700篇。现在还有许多在网络上发表和交流的体育法学论文,而且在中国体育学术网和其他网站上,设立了专门的体育法学栏目。

  4.在研讨交流方面:许多全国性的大型体育学术报告交流活动中,如各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等,都有一些体育法学方面的内容参加报告交流。同时,还举办了一些全国性的专门体育法学学术研讨活动和体育法制理论与工作研讨活动。最近一次全国性的体育法学研讨活动,是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在长沙召开的体育法制建设研讨会,经征集筛选后的数十篇论文作者到会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我们还开展了国际体育法学交流活动,一些专家、学者参加了国际体育法大会、到一些国家进行体育法学的考察、交流和会议研讨。2004,中国政法大学和华侨大学先后举办了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议。

  5.在研究组织方面:过去曾在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社会科学分会中,设立体育法学学科组。现在,作为全国性的体育法学研究组织,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已经成立。此外,一些高校还建立了体育法学研究机构,如天津体育学院体育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西安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体育经济学与体育法学研究所等。

  6.在课程和人才方面:我国的许多体育院校和部分师范院校体育院系,都相继开设了体育法学课程,编写了一批教学讲义。在体育专业和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培养中,已有一些是体育法学方面的论文选题。天津体育学院于1999年培养体育法学专业方向硕士研究生,后又设立博士生的研究方向。目前已有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安体育学院、上海大学等多所院校,培养体育法学方向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1.学科地位不断提升。体育法学是我国社会科学一级学科体育学下的独立二级学科。教育部确定体育法学作为体育专业的正式课程。体育法学已经进入我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学术体系,成为中国法学会的组织成员,《民商丛》等法学刊物为体育法学开辟研究专栏。

  2.紧贴时代发展脉搏。这些年的体育法学研究始终体现了适应需要的鲜明时代性。比如: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加强依法治体、体育法制建设的研究;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展体育产业与市场法制问题的研究;适应2008年举办北京奥运会的需要,进行国际体育法律问题和体育知识产权研究;适应维护与救济体育权利的需要,重视体育纠纷解决和体育仲裁的研究等。

  3.成果数量明显增多。仅从正式发表的理论文章来看,1984——1994十余年,年均在8篇左右。而1995年以来的十年间,年均近60篇,近两三年每年都在100篇以上,呈现出明显的逐年增长势头。

  4.参与力量逐渐扩大。过去的研究人员主要集中在各体育学院。现在参加研究的人员越来越广泛,体育行政部门的实际工作者、综合性大学的一些体育院系的学者,特别是一些法学工作者也积极投入进来。如武汉大学有两位国际法学博士生专门以体育法学为学位选题,一些法学学者热心申报体育法学研究课题,有些法学社团、院校举办体育法学研讨活动,发表在法学期刊上的体育法学文章也大幅度增加。

  5.研究内容日益宽深。体育法学研究所涉及的面越来越宽泛,基本覆盖了体育领域大部分法律方面问题;对问题研究的层次也不断深化,由过去较多加强和呼吁体育法制建设意义的一般性文章,到越来越多地针对体育领域中的具体法律现象,对其特殊性与规律性进行有深度的法理探讨。

  6.形成鲜明应用特色。体育法学相对于基础理论法学本身就是应用学科,特别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实践对体育法学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拉动作用,从而使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特别关注体育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并且许多研究直接服务于研制体育法规等工作决策。

  1.体育法学的学科理论研究。主要是关于对体育法学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和范围、学科体系、研究状况与发展趋势以及开展体育法学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2.体育法和依法治体的基础理论研究。一是关于体育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包括探讨体育法的地位、对象、特征、功能、作用、原则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关于体育立法与实施的理论与状况方面的研究,包括对体育立法权的界定、体育立法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立法程序、立法现状、法规体系、体育执法的权力来源、范围以及体育行政许可等内容。三是关于体育法制化和依法治体方面的研究,包括市场经济与体育法制、体育社会化与体育法制、社会转型与体育法治、体育法治及其实现、体育法治对策与突破点等研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立法研究。主要是制订《体育法》的研究、《体育法》的意义与背景、《体育法》的理论基础、完善《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对《体育法》有关内容条款的研究以及修改《体育法》的探讨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实施研究。包括关于《体育法》颁布实施的意义与方式、学校和其他单位实施《体育法》的研究、全国和地方开展《体育法》执法检查的调研成果等。

  1.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研究。包括体育法制建设的历史与现状、体育法制建设的形势与影响因素、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战略、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对策建议等内容。

  2.群众体育法制的研究。主要是关于全民健身立法的地位与基础、全民健身与群众体育的法规体系、社会体育、社区体育、学校体育、少数民族地区体育等法制建设方面的研究。

  3.竞技体育法制的研究。一是关于竞技体育和职业体育的法制研究,主要是从宏观上对奥运战略和竞技体育的法律调整、职业体育法制化、体育职业联赛以及单项体育协会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二是体育竞赛的法制研究,包括体育竞赛招标制度、竞赛市场法制环境、职业联赛司法介入以及体育赛事法律调节等。三是运动队伍与运动人员的法律问题研究,如对运动员注册、流动、转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分析、体育裁判与法律等研究。

  4.有关地方体育法制建设的研究。包括地方体育立法、各地体育行政执法、地方体育法治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内容。

  5.有关体育法规制度制定与实施的研究。其中有很多是关于《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研究,包括制定《纲要》的研究、《纲要》实施的一般对策研究和企业、学校、军队以及各地实施《纲要》的研究。二是关于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军育锻炼标准、普通人群锻炼标准、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研究。三是关于教练员技术职务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育行业职业标准、体育场所服务标准、国民体质监测和测定标准等有关制度的研究。

  1.公民体育权利的有关研究。包括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界定与内涵、公民权利与政府作为、《体育法》与保护、国际体育以及运动员权利、学生体育权利等内容。

  2.体育俱乐部的有关法律研究。主要是对体育俱乐部法制化、职业俱乐部法律问题以及各类项目俱乐部法制管理方面的探讨。

  3.体育产业与体育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方面是关于体育产业与体育市场法制的宏观研究,探讨体育产业发展与法制完善、体育市场与经营的法制管理等问题。另一方面是对各类体育市场与经营活动的法律研究,如体育场馆经营、体育赞助协议、体育市场合同、商业性比赛、体育经纪人、体育彩票等法律问题的研究。

  4.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方面的研究。一是关于体育无形资产与体育知识产权的一般法律研究,特别是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研究。二是关于体育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的具体法律研究,包括对运动竞赛表演、民族体育项目、运动员人格标识、体育标志、体育赛事转播权、运动技战术等方面法律保护的研究。

  5.不良赛风的法律治理研究。主要包括依法惩治体育、对兴奋剂、恶意伤害行为、球场暴力等的法学探讨,比较集中的是对“黑哨”“假球”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法律分析。

  6.体育纠纷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研究。一是对体育纠纷与法律责任的一般研究,包括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非法行为司法控制、各类体育侵权责任、体育纠纷的可诉性、体育行政诉讼范围等。二是体育伤害事故及其责任的法律研究,包括体育伤害纠纷法律适用、责任认定与法律救济等研究,特别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各种法律研究。三是体育仲裁的研究,包括对体育仲裁基本理论与特殊性、国外和国际体育仲裁以及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等。

  3.体育法的比较研究。主要是从不同方面对世界各国、几个国家以及中国与某些国家的体育法或某项体育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借鉴。

  4.奥林匹克运动的法律研究。包括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有关法律研究和我国举办北京奥运会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1.加强体育法学研究面临的形势发展要求。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成为明确的宪法条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要求切实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世界体育的法治化潮流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也要求我国体育必须符合国际一体化的法律规则,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与保障。我国体育的改革发展也需要推进依法治体的进程。因此,进一步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必然要求体育法学理论和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其提供支持与服务。

  2.加强体育法制研究面临的学科建设要求。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党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体育界积极落实中央部署,国家体育总局也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的意见》,对包括体育法学在内的体育社会科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国际上体育法学研究也日益受到关注,在我国法学和体育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中,日益突显体育法学的重要地位。因此,需要积极推动和加快体育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1.要清醒看到当前我国体育法制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开展的时间较短,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不能适应体育法制建设和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比如,相比法学和体育的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数量还不够多,有份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较少;研究质量、深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研究内容有待丰富,学科基础还比较薄弱;研究力量不足,长期坚持研究的学术骨干不多,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参与的面不够大;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不够经常,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得更少;体育法学的宣传教育也不够普遍,没有形成广泛的学术影响。

  2.要积极采取推动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工作措施。首先,体育界要强化依法治体、法治体育的理念,切实把加强体育法学研究摆上体育管理决策工作的议事日程;其次,要充分发挥体育法学学术团体的作用,逐步扩大体育法学研究机构的建设;第三,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和调动体育法学研究力量,开展有组织的体育法学交流研讨活动,扩大研究数量和范围,提高研究质量;最后,要扩大体育法学的宣传和信息传播,逐步加强体育法学专业教育,沟通体育法学研究的对外交流渠道,不断扩大我国体育法学的国际影响。

  3.要全面开展体育法学学术研究,加强体育法学理论建设。在研究的基本内容上,一方面,要重视加强体育法学学科基础理论的研究,包括开展国外体育法和国际体育法的比较与借鉴研究;另一方面,要加强适应需要的体育法规制度研究,当前要特别关注对修改《体育法》和完善其配套立法的研究,为健全我国的体育法规体系提供服务;同时,要在坚持法学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对一些具有显著体育行业特点的特殊问题进行深入的创新性法学探索。

  4.要关注当前我国体育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学问题。比如,公民体育权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类体育组织的规范化问题;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法律责任问题;竞技体育中赛风不正和丑恶现象的法律治理问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使用和保护的法律问题;对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体育纠纷解决和法律救济体系完善的问题;依法建立健全我国体育行业标准的问题;体育产业与各类体育市场的法制管理问题;举办北京奥运会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等。

  我们相信,在现代法治不断向体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一系列新的理念、命题和需要的过程中,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必然伴随着我国法学和世界体育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取得更大的进步,实现更大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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