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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机构“可溯金融”爆雷 为何未被警方立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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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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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截至11月中旬全国已清退至少820家网贷机构,多个“爆雷”网贷平台和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问题被查处。

  如11月3日,杭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在官方微博上通报称,已对浙江小泰科技有限公司(下设“泰然金融”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而去年底,另一家网贷机构“可溯金融”因兑付困难等问题集中爆发,也被大量用户举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那一次警方却对其做出不予立案决定。这也是警方首次对P2P网贷案件不予立案。

  据统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到P2P网贷平台所获刑事判决罪名的一半以上。那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构成条件是什么?为何同样是网贷平台的“可溯金融”能逃过一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名和集资诈骗罪比较相近。两者都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最大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意在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承诺而且也愿意还本付息。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上须满足四个条件,其中,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行为是此罪名成立的关键。

  根据我国法律和主管部门规定,网贷机构的职能应当是借贷中介,而非借贷主体,不能设立资金池和开展自融行为,一旦发现这两类行为就可能被判定“吸储”,达到一定条件即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设立资金池的常见情形包括: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以机构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情形,如借贷资金划转时先通过机构自由账户归集后再进行进一步划转等情形;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自融行为是指网贷平台模糊借贷中介角色,在自己开设的融资信息中介平台上借款,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这两类行为是网贷机构不能触碰的红线,也是判定网贷机构是否违规的重要标准。

  上文的“可溯金融”之所以未被立案,就是由于警方在调查中“未发现公司有建立资金池产生资金沉淀和大额资金非常规进入个人账户情况”,不存在“吸储”的事实。即便公司在兑付上出现问题,也更多属于经营上的问题,无法上升到犯罪层面。

  2019年后的网贷机构消亡呈现加速之势,行业正在主管部门日益严峻的监管下重新洗牌,大量网贷机构面临退出或转型的命运。作为投资者的广大市民来说,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选择优质平台进行投资。

  在此提醒投资人,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判断网贷平台是否规范:一、看其是否有专业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有的话平台就不能随意动用投资人资金;二、投资资金应有明确的借款人或借款项目,而非由平台随机搭配和使用资金;三、看充值和提款的资金账户是否是第三方账户,如果是网贷平台内部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则存在较大风险。

  成 铭(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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