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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多层次资本工具补充体系再完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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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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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相关制度,11月29日晚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订稿)。相较于2012年出台的原指导意见,此番修订主要对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名称、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的修订进一步优化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和创新,更加符合当前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一方面,相关调整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同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的差异性明确后更利于推动资本工具市场化定价,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补充资本。同时,商业银行整体资本工具发行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的完善,更有利于增强银行扩表意愿,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调整资本工具触发条件

  此番修订中,银保监会将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名称调整为“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从而更准确地体现触发事件的含义。

  具体而言,前者是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后者则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值得一提的是,银保监会对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进行了调整,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

  其中,会计分类为权益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须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会计分类为负债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须同时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和持续经营触发事件。二级资本工具则须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当上述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工具如何减记或转股?

  一方面,对于包含减记条款的资本工具:(1)当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记。减记可采取全额减记或部分减记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减记部分不可恢复。(2)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能够立即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减记部分不可恢复。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银保监会明确了减记应为永久减记,触发事件发生时减记型资本工具可部分减记,但减记部分不可恢复。

  另一方面,对于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1)当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转为普通股。转股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2)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该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能够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转为普通股。

  明确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

  如上文所述,本次修订后,会计分类为权益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可仅设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与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要求相同。为保持不同层级工具之间资本属性的阶梯性,《指导意见》修订稿规定,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先于二级资本工具吸收损失。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同级资本工具,参照《资本办法》中核心一级资本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的要求,损失吸收能力应具有平等性。因此,《指导意见》修订稿规定,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同级资本工具同时按比例吸收损失。以现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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