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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林纸时任监事被通报批评 窗口期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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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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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3月16日讯 上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岳阳林纸或公司;证券代码:600963)时任监事沈北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经查明,沈北平于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担任公司监事。截至2017年6月1日,沈北平未持有公司股份。2017年6-10月期间,沈北平共计买入公司股票9次,累计买入104,800股、买入金额885,182元;卖出公司股票4次,累计卖出104,800股、卖出金额927,275元。沈北平已将上述股票所产生的收益40,449元上缴公司。

  作为公司监事,沈北平在2017年6-10月期间买入又卖出104,800股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沈北平卖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于2017年10月13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于2017年10月28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经核实,沈北平于2017年8月26日前30日累计买入32,100股、卖出9,700股;2017年10月13日前10日累计卖出53,700股;2017年10月28日前30日累计卖出53,700股,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另外,沈北平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交所指出,沈北平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沈北平予以通报批评。

  《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沈北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沈北平,时任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事沈北平于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担任公司监事。截至2017年6月1日,沈北平未持有公司股份。2017年6-10月期间,沈北平共计买入公司股票9次,累计买入104,800股、买入金额885,182元;卖出公司股票4次,累计卖出104,800股、卖出金额927,275元。沈北平已将上述股票所产生的收益40,449元上缴公司。

  作为公司监事,沈北平在2017年6-10月期间买入又卖出104,800股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沈北平卖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于2017年10月13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于2017年10月28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经核实,沈北平于2017年8月26日前30日累计买入32,100股、卖出9,700股;2017年10月13日前10日累计卖出53,700股;2017年10月28日前30日累计卖出53,700股,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另外,沈北平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时任监事沈北平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沈北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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