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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氏投资及两名前高管因年报披露违规吃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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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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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月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海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氏投资)、时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洪江涛、时任财务总监朱仲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宏氏投资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以及未在2019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宏氏投资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分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的中期报告”的约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宏氏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洪江涛作为宏氏投资时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朱仲冬作为宏氏投资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31号

  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以及未在2019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分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的中期报告”的约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对洪江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9号

  洪江涛:

  经查,我局发现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氏投资)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以及未在2019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宏氏投资上述行为不符合其《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分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的中期报告”的约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宏氏投资时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对朱仲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30号

  朱仲冬:

  经查,我局发现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氏投资)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以及未在2019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宏氏投资上述行为不符合其《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分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的中期报告”的约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宏氏投资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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