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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剑指“实控人不明”等乱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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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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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为弥补制度短板,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以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11月22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是说道。

  《暂行办法》对金融产品持股、股东穿透、关联交易等做出明确和规范。多位信托公司人士和业内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整体来看,此前信托公司都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了,股权清晰完整,只有个别实控人不明、信托计划持股,或一个股东持有几家信托公司这类情况受影响较大,新规同时也适用于混改行为。公开资料显示,国民信托、中泰信托是近年股权管理乱象较为突出的两家公司,且都引发了部分产品违约等系列问题。

  此外,《暂行办法》也降低了外资准入门槛,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加强控股股东资质要求

  实控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股不得超过5%

  《暂行办法》提出,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企业众多、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等十一种情形的不得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

  资深信托业研究员袁吉伟分析称,《暂行办法》对于股东资质的要求基本延续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要求,不过特别提高了对于控股股东的要求,这是之前监管政策没有区分的。

  “在股东穿透监管原则方面,对股东穿透监管是新时期金融机构股权监管的重要趋势,《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结构要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并进行信息披露。”袁吉伟称。

  对金融产品持股,《暂行办法》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5%。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金融产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应具有的权利能力,无法有效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且行业内由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问题与不足,《暂行办法》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

  国民、中泰信托曾陷股权纷争

  增资、产品兑付等均受影响

  公开报道显示,国民信托、中泰信托是近年股权管理乱象较为突出的两家公司,且都影响到了公司增资、部分产品兑付等。

  其中,中泰信托曾因实控人不明等问题,在2017年底被原上海银监局责令暂停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中泰信托2018年年报,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中泰信托31.57%、29.97%和20%的股份,三者为一致行动人。三者的关联向上追溯,是北京国际信托-德瑞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近年市场普遍分析认为,北京信托这一金融产品才是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非常特殊。

  据本月初《国际金融报》报道,中泰信托人士表示,实际控制人阳光化的推进工作一直在进行中,但目前尚未最终完成。

  国民信托的控制权则是在“华宝系”、佳兆业、生命人寿等集团间倒手,因在2014年半年之内两易其主,违反了信托公司出资人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规定,2015年遭到北京银监局调查。同期,国民信托踩雷河北融投及渤钢项目。

  当前,国民信托的多个项目兑付危机仍未解除。据中国网11月14日报道,国民信托“新三板投资1号(华岭投资)结构化集合基金信托计划”在延期一年后再度寻求延期。

  “《暂行办法》对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影响比较大,比如实控人不明,信托计划持股,或者一个股东持有几家信托公司这类情况应该有影响。”一家中型信托公司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另有大型信托公司人士称,多数信托公司是国资控股,股权清晰完整,所以新规对公司几乎没有影响。

  明确整改过渡期安排

  降低外资准入门槛

  谈及《暂行办法》的影响,上述中型信托公司人士称,可能对现在转让股权的信托公司有些影响。资深信托人士廖鹤凯表示,《暂行办法》对行业是一个长远规划,对混改很实用,意义相对更大,如果出现类似问题可以有参考。公开资料显示,北方信托、天津信托近年都在推进混改。

  对于关联交易的规范,《暂行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管理方名单,要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还要对关联进行内外部审计,突出了对关联交易的管控。

  不少受访人士提到,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也是新规的一个亮点。《暂行办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袁吉伟表示,在对外开放条件下,有利于吸引外资股东。廖鹤凯称,引进外资股东也是一种金融开放的模式,即便信托公司大股东固定,也可以引进小股东,作为一种补充资本金的手段。

  “总体看,《暂行办法》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等各方相关人利益,提升信托公司经营稳健性。同时需要看到,未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合规要求更高,个别信托公司离监管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需要继续提升。”袁吉伟称。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发布后,对于信托公司存在的股权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银保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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