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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0万降至2万副总裁离职 向民生证券讨近千万欠薪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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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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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原执委会委员、副总裁方尊于2017年7月被民生证券免除高管职务,并两次降薪,由原来的月薪30万元降至2万元。方尊因此辞职,并就拖欠薪酬、奖金、赔偿等事宜与民生证券打起官司,讨要近千万欠款。最终法院支持了方尊450万元的诉讼请求。

  任职民生证券14年 遭免职月薪30万降至2万

  2004年2月1日,方尊入职民生证券,入职时岗位为总裁助理及投资银行总部经理。双方曾多次订立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

  自2007年8月28日起,方尊担任民生证券副总裁。自2010年7月9日起,方尊开始担任民生证券执委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裁。自2014年4月11日起,方尊除担任上述职务外,另任执行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

  而根据方尊的工资情况显示,自2016年6月1日起,方尊月工资调整为30万元。但也就在调薪半年之后的2016年12月20日,方尊被免除合规总监职务,其他职务继续担任。

  2017年1月1日至7月17日,方尊月工资标准依旧为30万元,其中基本工资6万元、岗位工资9万元和绩效工资1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年发放。

  2017年7月17日,民生证券董事会作出免除方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同时聘任其为风险管理总部高级顾问。至此,方尊被免除行政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执委会委员职务。

  按照民生证券员工薪资标准表,方尊被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月工资有30万元的标准被调整为5.75万元。但这还不是最后的调整结果,因高级顾问职务为专项工作,2018年4月1日以后民生证券未为方尊安排从事其他新工作,与此同时方尊的月工资再度被下调至2万元。

  一年的时间内,方尊不但被免了高管的职务,月工资从30万元直降至2万元。

  仲裁仅支持30万诉求 起诉索要近千万薪酬补偿

  2018年6月8日,方尊以民生证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离职。在辞职一个月之后,也就是2018年7月11日,方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18年10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民生证券支付方尊2018年4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差额4.05万元;

  2、民生证券支付方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94万元;

  3、驳回方尊的其他申请请求。

  对于只能拿到30万元的仲裁结果,方尊难以接受,于是诉诸法院。而方尊提出的请求,特让市场对证券公司的高管薪酬体系有了更多的了解。

  方尊要求民生证券向其支付如下补偿及赔偿款,共计974.63万元:

  1.2017年1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应于2018年发放的50%工资97.92万元;

  2.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6月8日工资差额268.87万元;

  3.内核负责人津贴2015年30万元、2016年30万元和2017年1月至5月12.5万元;4.2014年董事会奖励基金中应于2017年支付部分60.06万元及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中应于2017年支付部分193.67万元和应于2018年支付部分193.67万元;

  5.2004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94万元。

  双方激辩薪酬该不该发 离职后职务考核是否合法

  在一审庭审中,方尊提交与民生证券员工微信记录。微信中的内容显示,2018年8月10日,民生证券员工告知方尊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确定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任职期间考核结论的决议》,确定方尊2017年1月至7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绩效奖金发放比例为0。

  但方尊认为,该考核结果违反法律规定,当时方尊已离职,已与民生证券就劳动争议诉至仲裁。民生证券的行为属于事后考核。

  依照民生证券《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奖励基金的分配方式为“当年按税后净利润提取正奖金时,将计提正奖金的60%用于发放高管人员当年奖金,剩余40%计入奖金池,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发放,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发放20%”。

  因此,按照这一规定,方尊2014年董事会奖励基金应于2015年开始发放,其中递延部分应于2016年和2017年分别发放;同理,其中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应于2016年开始发放,其中递延部分应于2017年和2018年分别发放。

  但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中也明确规定,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奖金。

  而方尊提交《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内容显示,公司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设置年度津贴作为风险补偿。内核负责人年度津贴标准为30万元/年;第四十二条内容显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年度津贴,待次年监管部门公布证券公司分类评审结果后,若无由于投资银行业务质量风险及被提醒谈话、收到提醒函、整改函、采取监管措施等问题造成扣分的情形,则一次性全额发放。否则不予发放。

  方尊认为,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23日,方尊担任内核负责人期间,民生证券并未作出不予发放的决议,因此应该向自己发放内核负责人津贴。

  但民生证券认为,根据该规定第四十二条,方尊在任内核负责人期间,整个投行业务出现了风险,所以不应发放其内核负责人津贴。且该条涉及的所有负责人津贴均未发放。

  为了证明上述主张,民生证券提交了证监会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山西监管局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监管局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1月27日、5月24日、6月14日、11月7日作出的5份《监管意见函》、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广东监管局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监管关注函》,共计9份监管相关处理措施函。

  但方尊认为,这些监管处理措施并没有针对其本人的处理或其分管部门的处理。

  方尊提交2018年6月8日的《离职报告》,民生证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6月8日解除。

  同时,民生证券提交2017年9月7日方尊离任审计报告,报告中对于方尊任期内个人考核情况如下:2014年度方尊考核结果为良好;2015年度方尊考核结果为称职;2016年度方尊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审计结论显示,方尊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任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执行委员会委员期间,分管风险管理总部工作。依据总部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和风险管理总部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小组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能够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对方尊离任进行审计,除“六、审计期内公司风险事件”及“七、审计关注的事项”描述的事项外,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未发现违反公司规定情况。

  方尊称,虽然报告中列出了一些风险事件,但是都属于公司相关部门的风险事件,自己无需对这些风险事件承担个人责任,并且自己所领导的部门作为风险管理部门对这些出现的风险做了积极处置和整改。

  一审庭审中,在方尊的申请下,法院向北京证监局调取了民生证券2016年度报告及2017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中记载,方尊延期支付薪酬为447.39万元,备注中指出延期支付薪酬为高管人员2014、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递延至2017、2018年发放部分。2017年度报告中记载,方尊延期支付薪酬320.53万元,备注中指出延期支付薪酬为高管人员2014、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递延至2017、2018年发放部分。

  民生证券指出,由于方尊在2016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所以对其延期支付薪酬作了核减,故2017年年报中未支付方尊延期支付薪酬为320.53万元。

  法院否定事后考核有效性 2017年报披露递延奖金该发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方尊要求民生证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应于2018年发放的50%工资的诉讼请求,民生证券主张由于董事会对方尊上述期间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所以无需发放。但法院认为,根据方尊提交的证据及民生证券在本案仲裁庭审后才作出相应考核结果的事实,因此对该考核结果不予采信,对方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核定。

  关于方尊要求支付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6月8日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董事会有权决定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民生证券做出免除方尊高管职位,改聘为风险管理总部高级顾问,并将工资调整为5.75万元并无不妥。

  但对于,民生证券对于方尊再次降薪至2万元/月的事实,法院则认为,民生证券未能提交再次降低方尊月工资标准的依据。因此法院认为,民生证券应按照月工资5.75万元的标准支付方尊2018年4月1日至6月8日期间的工资,未足额支付部分的差额由本院核定。

  对于2015年至2017年5月内核负责人津贴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民生证券的主张理由充足,予以采信。

  而对于方尊诉讼请求中金额最大的董事会奖励基金延迟发放的部分,法院认为,民生证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方尊在职期间未能勤勉尽责,且2017年年报中披露了应该予以延期支付的部分,并对民生证券给出的时候考核部分法院未予采信。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部分,法院认为,民生证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方尊2018年4月1日至6月8日期间工资的情况,因此方尊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民生证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于法有依,具体数额由法院核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民生证券向方尊支付补偿及赔偿金额共计450.11万元,如下:

  一、民生证券支付方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应于2018年发放的50%工资97.59万元;

  二、民生证券支付方尊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工资差额共计4.05万元;

  三、民生证券支付方尊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320.53万元;

  四、民生证券支付方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94万元;

  五、驳回方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方尊及民生证券均提出了上诉。

  方尊认为,民生证券应该支付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6月8日工资差额为268.87万元,以及2015年至2017年5月的内核负责人津贴共计72.5万元。

  而民生证券则认为,除了4.05万元的工资差额外,民生证券无需向方尊支付任何费用。民生证券表示,根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低于8%时,由董事会决定高管的绩效奖金发放比例。2017年度民生证券净资产收益率为3.42%,董事会综合方尊的2017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并以此决定不向其发放绩效奖金,合法有据。同时,根据公司《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方尊工作未勤勉尽责,且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离职,民生证券无需支付方尊递延奖金。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方尊和民生证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故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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