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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泽信息4股东吃监管函 违规减持且未按规定信披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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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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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月21日讯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信息”证券代码:300209)股东陈进的监管函显示,2016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12日,因天泽信息回购股份、发行股份等原因,陈进持有的天泽信息股份占其总股本的比例由12.28%稀释至8.55%,持股比例减少3.73%。

  2019年11月4日至15日,陈进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天泽信息股份896.01万股,持股比例减少2.14%,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87%。陈进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没有停止卖出天泽信息股份,直至2019年12月28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陈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陈进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此外,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还发布了关于对天泽信息股东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南京安盟股权投资”)的监管函。监管函显示,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信息”)5%以上股份。2016年6月3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由14.02%降低至7.88%,变动比例为6.14%,其中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76%,因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所持股份被回购注销减少0.43%,因天泽信息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被动稀释3.95%。

  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天泽信息股份,直至2019年12月28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刘智辉、李前进、南京安盟股权投资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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