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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行业需防范 “风险”外溢 未来或采取“白名单”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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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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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1月20日讯 (记者 杨畅)近日,2019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上,多位经济界大咖围绕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与监管创新发表了观点和看法。专家认为,一方面需充分肯定技术创新给金融业务提质增效带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防范双方合作带来的金融风险蔓延。

  对于金融科技行业未来,有专家提出将来监管可能会出白名单。同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在会上谈到,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在牵头开展金融APP实名备案的工作。

  应充分肯定技术创新给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带来的积极作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在会上表示,在金融科技几年来技术创新驱动的业务创新金融科技发展中,我们要充分肯定技术创新给业务、给金融服务的提质增效带来的积极的作用。

  他在列举了多个技术的应用案例:云计算应用的特点是弹性伸缩灵活调整。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在运用云计算时,就大大提高了基础设施的灵活性和扩展性,应对了高并发、多层次、大流量的金融的新的需求。

  大数据在反欺诈、风险控制、以及在信用评估等方面都给金融机构提供了非常好的定制化的解决方案。

  人工智能技术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客户的体验度,特别是我们也关注到近几年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也在推人工智能包括人脸识别、声纹识别等在身份认证方面的应用。

  此外,陆书春认为,虽然目前区块链技术成熟应用并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但区块链未来应该会在一些存证、托管业务等等方面有一些应用和落地,应该着重关注。

  以上这些说明,我们不能因为安全风险否定了科技。应该看到技术创新所给金融服务提质增效、降低成本所带来的积极的作用。

  陆书春还强调,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客观的认识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一些风险和问题,特别是网络的技术、大数据技术等等。金融机构拥抱金融科技时,金融风险会因网络的连接而更加容易蔓延。

  金融科技引发金融风险外溢的典例:助贷风险

  京东数科研究院研究总监朱太辉围绕助贷的谈话对金融科技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解析。

  朱太辉谈到,助贷的出发点,是金融机构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协作缓解信息不对称、定价不精细、资金不充足、风控不完备等导致的信贷供给对信贷需求不适应的问题,同时基于协同效应、规模效应、网络效应更好的实现信贷成本收益和风控的动态平衡。而近年来助贷产生异化和走样带来金融风险外溢,可能是一些第三方机构在业务进行发展过程中对于风控合规管理的忽视或者重视程度不够而导致的。

  朱太辉认为这种异化的发展和风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违规发放贷款,如助贷机构不具备放贷资质的,却承担实质的放贷责任。联合放贷模式下助贷机构违规设立资金池,实际操作中,有金融机构将风控转移给了助贷机构账户,助贷机构账户自身汇集资金再从账户把资金发放给账户,授信、资金管理都是由助贷完成的,这违反了规定。

  第二、核心业务外包。根据银行业务外包管理的规则,银行的授信决策和风险管理是核心业务是不能外包的,但一些金融机构将助贷机构给出的授信建议直接变成对客户最终授信的决策,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通过助贷进行风险兜底的情况。

  第三、利用助贷机构实时跨区的经营。这个问题在地区性的商业银行比如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民营银行与助贷机构开展助贷或者联合贷款过程中比较常见。城商行和农商行开展跨区域网上助贷,一方面违规且背离了自身定位,也不利于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的经营服务。另一方面,城商行、农商行整个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半径,无法支持跨区域经营和业务经营范围的扩大。

  第四、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不规范,主要是相关业务在收集客户信息的时候不注重客户的数据和隐私的保护,在非授权形式下收集客户信息,过度收集客户信息,客户信息使用不规范,数据的泄露、爬虫等甚至贩卖时有发生。

  第五、贷后不规范催收、暴力催收问题。

  行业将来可能采取“白名单”制监管

  “关于助贷问题,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这些政策涉及到助贷机构的资质、授信和风控能否外包、信息保护、逾期催收等多个方面,也就是说已经涵盖了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整个过程。” 朱太辉表示。

  而中国银行原副行长张燕玲也强调,金融稳定最重要的一点是公共利益的标准。金融科技也需要管理,需要监管,事中监管、事前、事后的监管。

  关于宏观监管方向,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谢平谈到:“金融科技监管关注的是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而不是技术属性,我们管的是这个科技应用于金融业务所产生的风险,可以看人民银行的《金融科技规划》里讲的很清楚,我们监管的是科技应用产生的金融风险。所以说将来哪些科技可以应用于哪些金融业务,这个一行两会可能会出一个白名单制度。”“值得关注的是,陆书春提到:“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牵头开展金融APP实名备案的工作。”

  此外,谢平举例称:“咱们国家是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国家,目前不存在对金融监管有一个全面的功能监管的框架,一行两会是监管金融科技最终的使用者而不是监管这个技术的发明者。比如说,这个技术可能是清华大学发明的,它不用监管清华大学,但是这个技术,比如人脸识别用到银行,归银保监会管,用到证券公司,则证监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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