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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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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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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工作。

  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派遣、专业技术指导等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体育赛事。

  第八条鼓励发展以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为主体,以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广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

  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竞赛表演机构,通过管理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鼓励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专业化发展。

  第九条鼓励各类中介咨询机构,向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依法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体育赛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与体育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务及责任分工,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相关预案,督促各项具体措施落实。

  第十四条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并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保证通信、交通、安保、消防、救护、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举办体育赛事15日前,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体育赛事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应当公开、公平选择承办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二十条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体育赛事,承办人可以要求参赛者提供符合体育赛事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的,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观众应当服从体育赛事工作人员管理,维护赛场正常秩序,文明理性观赛,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三条体育赛事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裁判员、参赛者、观众、志愿者等人员在体育赛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等法律、法规;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违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体育赛事公共安全服务的管理,鼓励专业保安公司参与体育赛事安保服务。

  第二十七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赛事举办指导服务制度,制定体育赛事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九条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对举办体育赛事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单位、个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体育赛事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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