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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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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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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促进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健康开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及有关项目管理中心参与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廉洁、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可指导下属单位或聘请第三方具体执行;协办单位是指提供一定物质、经费、场地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组织;指导(支持)单位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冠名支持的单位或组织。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一)A类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二)B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

  (三)C类赛事:由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

  (一)由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

  (三)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涉及、、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航空体育和登山等运动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

  (三)由市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市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

  (一)申办A类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二)申办B类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三)申办C类国际体育赛事,不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根据需要向体育总局备案。

  (四)举办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第十二条 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及省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协会主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通常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赛事,通常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对群众性、商业性体育赛事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需经省体育局同意,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一)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除足球、帆船赛事外),由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主要包括洽谈引进、起草合作协议、提交各类申办材料、赛事承办等。根据赛事规模,成立赛事组委会的,由组委会负责赛事承办工作。

  (二)由省、市体育局或省项目管理中心、局属训练单位主导的省级、市级竞技性体育赛事,由训练竞赛处(青少年体育处)及有关局属单位负责。

  (三)由省、市体育总会或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省级、市级体育赛事,由市体育总会办公室及有关体育协会负责。

  (五)由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主办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及通过财政性资金补助的社会组织、赛事公司等举办的群众性体育赛事,由群众体育处、市体育总会办公室负责,按照以往分工及局领导指示,具体分工负责。

  (六)各类足球赛事一般由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各类帆船、帆板、桨板等赛事一般由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负责。

  (七)足球、篮球、羽毛球等项目职业俱乐部参加的全国职业联赛,由各有关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作为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指导(支持)单位的冠名办法:

  (一)主办单位:除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发起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外,其他赛事活动主办方有需求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主办单位的,应将申请报告、活动策划方案、组织方案及安保方案等材料提交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进行申请。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核。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工作分工或办公室安排,对赛事社会效益、影响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如需申请经费补助,由经办单位(部门)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对于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经研究同意后,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可以作为主办单位,并根据需要协调公安、卫生等部门对赛事活动给予支持。

  (二)承办单位:由市体育局申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如申办成功,市体育局可作为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承办单位。

  (三)协办单位: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的本系统、本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根据申请并经研究同意提供一定物质、经费、场地及人力支持的,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可作为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协办单位。

  (四)指导(支持)单位:由社会力量、赛事公司等发起举办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或商业赛事,如向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提出相关冠名申请,经评估,对具有一定社会效益和影响力的赛事,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原则上可以作为指导(支持)单位,并就赛事活动有关事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指导(支持)单位的确定,由经办单位(部门)按程序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若涉及经费补助,由经办单位(部门)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上合组织”等含有、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大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单位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单位责任。

  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同时应当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裁判员、志愿者等要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加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每年10月底前,各相关单位(部门)研究提出下年度拟举办的体育赛事计划,由局办公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利用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体育资源和IP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赛事计划可以进行调整,经办单位(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予以调整。

  已列入年度体育赛事计划的,经办单位(部门)根据下年度财政预算控制数和经费保障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赛事活动购买服务采购预算;未列入年度体育赛事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赛事活动购买服务采购预算。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及有关项目管理中心备案。相关单位(部门)经过评估,可以将其中社会效益好、群众参与度广的体育赛事活动纳入年度市级体育赛事计划。

  第三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同意后,经办单位(部门)须在比赛开始前2个月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根据采购预算金额不同,分类组织实施。

  (一)单笔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市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公开择优确定承办单位。

  (二)单笔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未达到市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通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组织采购。参照局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购买服务采购合同签订后,一般按照赛前70%、赛后30%凭税务分期支付。按照赛事活动级别规格,采取不同的合同履约监管方式:

  (一)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由经办单位(部门)指定工作人员直接负责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二)由训练竞赛处(青少年体育处)、项目管理中心主办的市级体育赛事活动,由经办单位(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监管。

  (三)市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每项赛事由经办单位(部门)从群体赛事活动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2名监督员,负责合同履约监管。监督员总人数约为100-150人,由市级体育协会推荐办事公道、认真负责、愿意从事监督员工作的人员组成。监督员对本协会承接的体育赛事活动合同履约监管实施回避。

  第三十六条 每项赛事活动结束后,监督人员将合同履约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经办单位(部门)存档备案。对参赛人数、比赛天数减少等合同履约不到位的,应在合同余款中扣减相应的合同金额。

  第三十七条 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体育赛事活动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委托第三方对赛事活动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由局购买服务采购小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从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择优确定。

  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负责拟定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经市体育局确认后组织实施,经办单位(部门)、赛事活动承办单位予以积极配合。绩效评价报告一般在赛事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提交局购买服务采购小组。

  第三十八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经综合评估,具有一定赛事规模、组织高效、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可列入次年体育赛事计划,与承接单位续签次年该赛事采购合同;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承办单位今后三年参加局本级体育赛事购买服务投标报名资格;经评估达不到预期社会效益的赛事次年退出年度体育赛事计划。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依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赛风赛纪的监督管理,确保赛事活动公平公开开展。

  第四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体育局各单位(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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