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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盘点:与体育法有关的争议事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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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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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起与体育法相关的争议事件不断上演,在吸引公众目光的同时,也不断引发人们的反思,到底该如何从制度层面避免这些争议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如何保障争议解决机制的顺畅运行?

  近几年体育界发生的争议事件中,孙杨案无论是从持续时间还是公众关注度方面来讲,都是首屈一指的争议事件。

  2018年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三名工作人员至孙杨住处对其进行赛外反兴奋剂检查,IDTM随后给国际泳联报告说孙杨“暴力抗检”,并在这一过程中毁掉了样本瓶,而孙杨表示“他全力配合检查,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存在多项违规操作”。雇佣IDTM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认为孙杨干扰了其工作人员的采样工作,并且使用了暴力手段。

  当年11月19日,国际泳联就孙杨“暴力抗检”在瑞士洛桑举行了长达13个小时的听证会。孙杨本人以及孙杨和IDTM公司双方的证人均接受了询问,听证会上,孙杨出示了58个视频和图片,但是IDTM公司的当事人全部没有出庭,主检测官则在中国通过视频方式参与了听证,“血检官”和“尿检官”缺席。

  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做出裁决,在决定中说明: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在2018年9月4日执行的兴奋剂检查是无效的;依据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2.3条和2.5条规定,孙杨没有兴奋剂违规行为。

  1月27日,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称,中国游泳奥运冠军孙杨因为与兴奋剂检查人员发生冲突,他的安保人员用锤子砸碎了已经密封的样本瓶,孙杨可能面临终身禁赛。这是媒体首次披露孙杨“暴力抗检”事件。

  当晚,中国游泳协会发表官方声明,称外媒所谓孙杨拒绝兴奋剂检查的报道不符合事实,中国游泳协会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要求孙杨积极配合调查,客观真实反映当时情况。

  1月28日,国际泳联发表声明:我们注意到《星期日泰晤士报》和其他一些媒体对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的报道。根据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FINA DC Rules 14.1.5 and 14.3.3)的规定和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裁决,国际泳联无权对此事件发表评论。此外,国际泳联不再关注对这一事件的进一步猜测和传闻。

  3月12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对孙杨不依不饶,他们反对国际泳联调查小组的裁定,并且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

  2019年7月,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在韩国光州打响,孙杨获得男子200米自由泳和400米自由泳双料冠军。一些外媒和运动员认为,孙杨没有资格出现在世锦赛的赛场,赛后的颁奖仪式上,获得银牌的澳大利亚选手霍顿拒绝登上领奖台与孙杨同框合影,引发轩然大波。之后200米自由泳,英国选手斯科特也效仿了霍顿的做法。

  7月19日,孙杨及其律师团队发表声明,“要求CAS举行听证会时向公众开放,以求公开透明,证明自己的清白”。

  11月15日,孙杨“暴力抗检”听证会在瑞士蒙特勒进行,该听证会持续近12小时,全程公开,但没有立即宣布任何决定。这是1984年设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后,历史上第二次向公众开放听证会。12月10日,CAS发布公告,称由于听证会证词翻译出现问题,仲裁裁决预计不会早于2020年1月中旬。并出于严谨的态度,再次要求双方提供笔录。

  2020年1月19日,2020国际泳联游泳冠军系列赛北京站结束第二个比赛日的争夺。孙杨继首日200米自由泳夺金后再夺400米自由泳金牌,以3金1银结束游泳冠军系列赛两站征程。

  2月25日,美联社发布名为“国际泳联试图保护孙杨免于禁赛”的文章,并表示CAS预计于近日宣布对孙杨兴奋剂检测争议事件的判决。

  2月28日下午5点,CAS宣布了此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一案的仲裁结果。CAS表示:“当时对孙杨进行反兴奋剂检查取样的工作人员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而孙杨对自己破坏反兴奋剂取样的举动未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且孙杨不能因单方面认为反兴奋剂取样程序不合法而破坏取样。”并作出处罚,从当天开始孙杨“被禁赛8年”。CAS在裁决中表示,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孙杨在2018年9月4日抗检前有任何服用兴奋剂行为,因此孙杨在裁决之前的所有比赛成绩仍然有效。

  12月24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撤销CAS之前对孙杨涉兴奋剂案的仲裁裁决,要求CAS重审此案。

  2021年1月25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又公布了裁决书,解释了撤裁的理由。也就是,三人仲裁小组的主席意大利人弗拉蒂尼曾公开发表过针对中国人的种族歧视言论,即便是在被任命为孙杨案仲裁小组主席后也没有收敛。因此,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孙杨案仲裁小组的公正性存疑,故而撤销其裁决。

  2021年4月2日,CAS发布通告,宣布了关于孙杨事件的第二次听证会的举行时间。根据安排,听证会将在5月24日到28日期间举行,将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同时也组成了新的三人仲裁小组。

  随着我国足球运动的不断发展,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转会纠纷也层出不穷。以近年足球领域影响较大的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与德罗巴欠薪案为例,案情并非简单的“欠薪”,不仅涉及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欠薪”事实是否成立等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国际俱乐部之间对运动员转会合法性的认定、巨额的足球纠纷赔偿金的计算。在这种复杂的争议中,程序上的管辖、实体规则的适用也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本案也折射出我国足球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球员保障制度的缺失以及国内缺乏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本案不仅给我国各足球俱乐部发出了警示,也为今后中国足球的发展给予法律方面的启示。

  上海申花是上海的一支职业足球俱乐部,现征战中超。其成立于1993年12月10日,由专业体制的上海足球队改组而来,是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的创始球队之一。

  德罗巴,1978年3月11日出生于科特迪瓦阿比让,科特迪瓦足球运动员,是科特迪瓦国家队的主力中锋,曾三获英超冠军、一次土耳其超级联赛冠军,两夺英超金靴。他是世界知名球星,曾被誉为最出色的中锋之一,由于其身体强壮、进球能力突出,也被冠上了“魔兽”的称号。无论是在英超切尔西队,还是在科特迪瓦国家队,他都享有众多荣誉。

  2012年6月20日,德罗巴与上海申花完成签约,正式加盟上海申花。德罗巴在题为《我将为上海申花效力》的公告中写道:“我在今天非常高兴地确认,我已经与中国俱乐部上海申花签约。我和申花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半的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我将在7月份加入申花,合同期为两年半。”

  据报道,德罗巴在上海申花的年薪为1200万欧元。然而,在德罗巴效力中超的第一个赛季末,上海申花不断传出欠薪问题,包括德罗巴在内的球员工资屡有拖欠。出乎意料的是,德罗巴于2013年1月单方面宣布转会至土耳其豪门加拉塔萨雷俱乐部,并向中国足协发了传真,希望其能够为自己提供国际转会证明,同时宣称上海申花欠薪已经构成违约,自己的转会属于自由转会,不应受其干预。

  对于德罗巴转会土耳其加拉塔萨雷的行为,上海申花并不认同,以“德罗巴还是上海申花的合同期球员”为由,拒绝承认德罗巴转会的合法性。上海申花方面一直坚称俱乐部并不构成欠薪,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并提供了相应的工资发放凭证以及当初签订的合同文本。双方纠纷逐渐升级,上海申花拒不放人,无奈之下,德罗巴将上海申花告上了国际足球联合会,希望通过国际足联的裁决尽快解决此纠纷。

  2013年2月,中国足协分别收到了来自德罗巴和上海申花的两份传真。德罗巴认为上海申花欠薪,希望中国足协能够出示国际转会证明;而上海申花在否认欠薪的同时,要求中国足协不出示该证明。中国足协根据上海申花在足协备案的合同与相关事实,认定上海申花在备案合同范围内并无欠薪行为,因而“暂缓发放德罗巴的转会证明”。

  上海申花与德罗巴签约时,虽然许诺年薪高达1200万欧元,但那是税前年薪,而且还包括上海申花关联公司(九城公司)两款游戏的商业代言收入。所以,当初德罗巴与上海申花签署的是两份合同,一份是上海申花俱乐部的工资合同,另一份是九城公司与德罗巴签订的游戏代言合同,业内人士称之为“阴阳合同”。所谓的阴阳合同,在足球界通常是指球员除了与俱乐部签订合同之外,还与另外的公司签订合同,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只包括工资,而比赛奖金和出场费则是在另一份合同上。一份由中国足协备案认定的合同,规定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各种相关事项,称为“阳合同”;而另一份就是双方私下商定的合同,称为“阴合同”。另外,德罗巴和上海申花当初签署合同时,有一个特别条款,大致内容是:在德罗巴与上海申花的合同约定期间,如果有欧洲俱乐部邀请德罗巴加盟,而给出的薪水又高出上海申花,德罗巴本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去留。但是,合同在转会费方面并没有进行具体的约定。

  德罗巴和他的经纪团队与上海申花协调解约并不顺利,上海申花坚持索要高达1000万欧元的转会费,这使得双方好聚好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国际足联接到此案后,由于当时临近欧洲冠军联赛,先为德罗巴开具了临时转会证明,为其代表土耳其加拉塔萨雷参加比赛发放了通行证。德罗巴所提供的上诉材料具体罗列了诸多索赔条款,其中包含将近300万欧元的工资以及2600万欧元的违约金。上海申花则始终以迟延支付工资为申辩理由,且提出支付工资月数应当以其实际效力的月数为基础的观点,进而排除了纠纷争议期间的工资数额。

  2013年11月,国际足联对此案进行了仲裁,判定上海申花向德罗巴支付1200万欧元的工资以及赔偿金,但是上海申花拒绝接受这一处罚,并且要求国际足联解释支付1200万欧元的确定依据,国际足联则表示将在相关时间内提供裁决理由和依据。

  后来经过反复核查,国际足联最终认定德罗巴所诉内容属实,不过其并没有根据德罗巴要求的款项赔付,而是认定上海申花应按规则支付所欠薪酬及赔偿金给德罗巴,涉及金额高达1000万欧元以上。这意味着上海申花依然有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申诉的权利。上海申花如果不就此事进一步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申诉,那么就必须给付德罗巴超过1000万欧元的赔偿金。

  此后,上海申花表示会继续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申诉。但时至今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数据库并没有本案的进一步裁决。电竞体育直播纠纷:

  作为体育竞赛项目之一的电子竞技,如今吸引了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关注。而由于比赛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也直接催生了另一个火爆的行业:电子竞技网络直播。

  2016年5月16日,国内首例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上海终审宣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斗鱼公司需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并在斗鱼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此案入选“2016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电子竞技这一新的体育形式的关注,并对其引发的新问题进行思考。

  DOTA2,中文名“刀塔2”,是一款风靡全球的优秀电竞网游。2015年年初,首届DOTA2亚洲邀请赛在上海举行,这次比赛汇集了全球最顶尖的DOTA2战队,让观众大呼过瘾。不过,赛事承办方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却感觉“头痛”。

  原来,耀宇公司拥有DOTA2中国地区代理商完美公司的授权,承办比赛并取得了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而斗鱼公司未经授权,却在斗鱼网站直播赛事。于是,2016年2月,耀宇公司将斗鱼公司起诉到法院。

  由于涉案赛事正在进行,并将于2015年2月9日结束,为避免侵权行为造成更大损失,耀宇公司在提交充分证据材料,并提供50万元现金担保的情况下,向浦东法院提出申请,对斗鱼公司采取诉中行为保全措施,请求法院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法院审查后认为,耀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斗鱼公司立即停止播出DOTA2亚洲邀请赛。收到法院裁定书次日,斗鱼公司停止直播该项赛事。

  开庭期间,原告耀宇公司诉称,获得授权承办DOTA2亚洲邀请赛后,公司投入了近1400万元。赛事进行中,公司通过计算机软件截取了游戏自带的比赛画面,加入了对游戏主播和直播间的摄像画面、解说以及字幕、灯光、照明、音效等内容,在公司旗下电子竞技游戏直播网站即火猫TV网站,进行了全程、实时的网络直播。

  斗鱼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斗鱼网站,全程、实时直播了涉案DOTA2亚洲邀请赛,直播内容为原告制作的音像视频,时间持续近1个月,直播比赛共80场,且在直播时擅自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

  耀宇公司就涉案赛事形成的音像视频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被告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还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就涉案赛事的许可转播,向第三方支付的许可费高达600万元,如果放任被告的侵权行为,必将严重损害互联网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原告的被许可方也将造成不公。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21.1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斗鱼公司辩称,视频转播权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被告是通过DOTA2游戏客户端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获取画面,并未使用原告直播的音像视频内容,故无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播时,在网页上标注原告的标识,是对承办涉案赛事方的尊重,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被告未从涉案赛事直播中获得任何盈利,观众数量的多少与网站收益没有关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也没有依据。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被告没有使用原告制作的涉案赛事节目的解说内容、拍摄画面,而根据原告取得授权的合作协议,赛事活动中产生的资料的知识产权归完美公司所有。综合各种情况,法院认定,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但是,体育比赛的组织方、主办方包括类似与体育比赛的电子竞技网络游戏比赛的开发商、运营商等对他人转播比赛行为进行相关授权许可,系国际国内较长时期以来的通常做法、商业惯例。原告投入较大财力、人力等成本举办了涉案赛事,可以获得的对价之一是行使涉案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因此该转播权承载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性的民事利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原、被告均系专业的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网站经营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被告虽然是从旁观者观战功能中取得比赛画面,未使用原告的直播内容,但视频仍然来自原告取得独家授权的涉案游戏。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独家转播权益,分流了本属于原告的市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在直播中使用原告标识,容易误导网络用户在被告网站观看比赛直播,还会使原告的被授权许可人产生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对被告进行了相关授权等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在综合游戏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严重程度、原告办赛投入及许可费用等因素后,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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