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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凤凰网掀起国内“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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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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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备受关注的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凤凰网所有权人及运营方,下称凤凰网)侵犯体育赛事转播权上诉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上诉案的一审案件(本报2015年7月10日第9版曾作相关报道),并于2015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等转播中超比赛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令凤凰网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新浪公司与凤凰网之间的这起纠纷被众多媒体称为国内“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

  2013年8月,新浪公司发现,凤凰网的中超频道首页在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中超比赛的视频。2015年3月,新浪公司将凤凰网诉至法院,称其经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超公司)合法授权,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所有视频,凤凰网提供中超比赛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流了用户关注度和网站流量。为此,新浪公司将凤凰网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对涉案体育赛事转播权及其授权领域竞争秩序和商业模式的破坏,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消除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凤凰网在一审中辩称,新浪公司诉求不明,其起诉于法无据,体育赛事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权利;新浪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新浪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正确,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合理依据。

  2015年3月,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5年6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转播中超比赛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令其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朝阳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赛事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套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画面的形成,是编导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因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所形成的可供观赏的新画面,是一种创作性劳动。因此,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达到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后,凤凰网不服该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在程序、实体等多方面存在问题,遂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庭审中,双方针对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诸多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在于涉案中超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凤凰网认为,一审判决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程序问题方面,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即凤凰网的合法主办方,新浪公司以凤凰网预告了2013年8月1日晚的两场中超比赛,并在预告页面向用户提供了比赛直播跳转、转链至服务,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在多项证据存在严重瑕疵、部分证据未在法庭出示、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情况下,径行作出一审判决。凤凰网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不仅存在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未在法庭出示、未经当事人质证等程序上的瑕疵,还存在追加第三人乐视网违反法律规定、调查取证违反法律规定、未充分给予其平等的诉讼权利等程序性问题。

  在事实认定方面,凤凰网认为,一审判决未明确涉案两场足球节目到底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哪一类“作品”。涉案的对象是CCTV和BTV所转播的两场足球比赛节目(包括主持人评论和插播的广告),对这两场足球比赛节目有所“创作”的是电视台,新浪公司在一审中所主张的对涉案足球比赛节目享有原始权利的主体是中国足球协会(下称中国足协)的主张并不成立。凤凰网认为,从足球比赛节目内容来源的角度看,中国足协、CCTV和BTV等均为权利人,从授权关系来看,乐视、PPTV、CCTV和BTV等相关主体均享有权益,因此,新浪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了全部权利人的授权,也从来没有获得过任何独占性授权,无权主张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凤凰网还认为,涉案两场足球节目在播放,其未提供任何播放服务。

  在适用法律问题方面,凤凰网认为,体育赛事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且就足球比赛的电视转播而言,特定的比赛场地,特定的足球运动员,任何电视台在进行录制、转播的时候都必须要根据观众的需求录取特定的角度和内容,从此角度来说,足球比赛节目本身的独创性不足以让其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此外,凤凰网还认为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显著过高。

  针对凤凰网的上述诉讼主张,庭审中,新浪公司一一进行了辩驳。新浪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违反任何程序性规定,一审判决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实体问题方面,新浪公司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类似以电影拍摄方式拍摄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备独创性的作品,其主张的理由包括体育赛事的直播策划和导播方案与电影制作在剧本创作方面存在相似性、体育赛事直播在镜头应用方法上与电影类似、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运用的创作手段如模拟性演示等与电影创作手段存在高度类似性等。对此,庭审中,经合议庭批准,新浪公司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该专家证人对中超赛事直播手册、流程单和直播团队的实际操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接受了各方询问。

  另外,关于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归属问题,新浪公司反对凤凰网的主张,认为CCTV和BTV并非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涉案中超联赛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归赛事主办者中国足协,新浪公司获得的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所有视频的权利是合法有效的。

  一直以来,就体育赛事画面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这一问题,业内存在不同的意见。被称为国内“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的此案,其最终结果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将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也无疑会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我们将持续关注其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吕可珂,五一国际商标注册编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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