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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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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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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我局牵头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附件3:《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62号)

  为推动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优秀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办法》(国办函〔2019〕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建立健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的政策体系与长效机制,激励广大运动员投身运动训练,促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为开创我省体育工作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将各级各类体校纳入当地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不断完善体教融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继续巩固全省适龄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覆盖率达100%,市级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升学率达80%以上;加快建立运动员保障体系,省优秀运动队现役运动员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统筹覆盖率达100%,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率达80%以上。

  (三)着力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文化学习要求,确保全省注册青少年体育运动员义务教育在普通中、小学就读全覆盖;高中阶段可采取体校与优质中学共建、联办的方式,促进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提档升级。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必须将文化学习情况作为考核指标,文化课成绩和反兴奋剂准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省优秀运动队。省体育局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省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和优秀运动队要严格落实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运动员文化学习。要结合运动队实际,完善运动员基础教育体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运动员全部接受实质性文化教育,增强运动员文化学习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要健全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日常组织管理制度,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加强日常管理和考勤。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合理确定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业余运动员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12学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运动员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方可办理运动员注册。全省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竞赛应安排在假期举行,不得挤占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运动员因参加体育比赛影响文化学习的,其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安排补课。

  (四)积极整合体育和教育资源。进一步完善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努力推进体教结合各项工作,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院校,可将训练比赛纳入教学计划,运动员代表学校或省、市参加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可计算学分。鼓励省市联办、省校联办优秀运动队,在人员经费、训练经费、场馆建设补助、教练员选配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运动员加强文化学习,设立优秀运动员文化学习奖学金、助学金。逐步理顺体育运动学校办学体制,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比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工作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市级体育运动学校原则上以职业教育为主,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学生,由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普通高中就读。

  (五)继续拓宽运动员就学渠道。符合保送条件的省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推荐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提高全国比赛、省级比赛成绩在对口单招(体育类)的比分权重,鼓励引导高职院校招收市级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抓紧运动员文化教育课程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名师空中课堂”等线上资源,实现中小学课程网络全覆盖,线上线下课程联动,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双证”教育,把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纳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必修课程,安排专门时间进行职业技能实习。继续扩大南京体育学院招收省优秀运动队在役运动员比例,为优秀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

  (六)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激励保障政策。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津贴奖金和参加国际重赛奖励方式等政策。省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含省市联办、省校联办、省企联办)要按有关规定为优秀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将省优秀运动队在编运动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在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完善省优秀运动队综合保险服务,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设立专项资金等渠道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七)不断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坚持科学训练,加强运动性伤病预防工作,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大对体育医疗机构的投入,努力改善医疗设施条件。抓紧建立南京体育学院和省体育局训练中心运动员康复中心,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体育康复机构的公共服务功能。建立优秀运动员健康体检档案,把运动性伤病防治工作纳入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医务人员考核内容。省优秀运动队要配备必要的队医和康复专业人员,抓紧制定优秀运动队医疗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运动防护师等医务人员资格审定和注册管理工作,建立运动员伤病治疗与康复的绿色通道。

  (八)努力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建立健全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努力拓宽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渠道,积极做好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在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上取得前八名和在亚运会(含亚冬会,下同)奥运项目上取得前六名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参加公务员公开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国有企业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公立学校给予政策性安置;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以优先交流到机关相关岗位工作;有意愿到社会组织工作的,积极予以推荐。对处于职业转换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的优秀运动员,工资按照在役时的标准计发;提供各类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按规定参加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当地促进就业政策范畴,纳入全省人才资源开发体系。在同等条件下,体育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优先聘用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鼓励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教练员专(兼)职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经任职资格培训合格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对登记失业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运动员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首次通过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取得奥运会第一名的运动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对取得奥运会第三名及亚运会奥运会项目第一名的运动员,可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记大功;对取得奥运会第四至六名、亚运会奥运项目第二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可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记功;对取得奥运会第七至第八名、亚运会奥运项目第四至六名的运动员,可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嘉奖。

  (九)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推进。要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着力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为运动员健康成长办实事、办好事。要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关心和积极支持,共同推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落实。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充分挖掘社会教育、就业等资源,积极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局面。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运动员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优秀运动队文化课教师与当地教育系统同层次、同类型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要充分发挥体育基金会的作用,利用创业扶持基金,对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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