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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2020中国十大体育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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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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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初,孙杨案因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8年禁赛重罚,而掀起轩然大波。2020年底,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撤销裁决,使得案件峰回路转,同时也使得案件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对于孙杨及其团队来说,案件的实体正义最为重要,将会最终关系到这一世界级游泳巨星的职业生涯。而对于所有观者而言,案件的程序正义则引发了深深思考。随着体育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体育领域的法律治理也不再仅仅满足于对实体事实的追问。运动员到底有没有服药?这只是案件的冰山一角。检查官的资质,运动员的程序异议权利,仲裁员的中立性,体育案件的复审制度……孙杨案的持续高光,让世人惊奇地发现,体育法原来已发展到如此丰富如此精细的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孙杨案因其较高的公开性和巨大的影响力,而事实上成为中国普通民众近距离了解“体育法”的第一案。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首次确立了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原则。该原则意味着,在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如果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伤,受害人不得就此主张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体育活动相关组织者的责任,则适用《民法典》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自甘风险原则对于体育领域的巨大影响在于,第一次从国家法律秩序上承认了体育活动中固有风险的存在,这是认识论上的重大进步:体育活动中的风险是客观的,某种意义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民法推定一个理性人对此应当拥有充分的认识,并接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对增强体育活动组织者、管理者、投资者的稳定法律预期非常重要。

  东京奥运会延期是现代奥运史上首次延期的一届奥运会,其不只对东道国产生重大影响,对其他各参赛国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就中国而言,东京奥运延期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危中有机。

  首先,延期客观上导致原定于2021年夏季举行的中国全运会、第31届大运会等系列体育赛事顺延,甚至还将对北京冬奥会的曝光率和影响力造成负面影响。其次,延期对中国备战东京奥运会及巴黎奥运会也将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一方面,增加了额外的备战经费。另一方面,东京奥运会备战周期延长就相应地缩短了备战巴黎奥运会的周期,客观上扰乱了中国连续两届奥运备战计划。最后,如何重新确定中国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成为一道难题。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尽管面临困境,各利益相关方为举办奥运会做出的艰苦努力必然会让奥运会成为“隧道尽头的光明”。延迟举行的东京奥运会也将在促进人文交流、推动经济增长、加强抗击病毒能力等方面为北京冬季奥运会带来启示和经验。

  中国足协针对职业联赛制定的财务约定指标和俱乐部名称非企业化的两项举措,从发展的角度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足球自甲A时代伊始,饱受“金元”冲击,繁华落尽后,国家队成绩仍然一地鸡毛。“金元”足球并非贬义代名词,其被人所诟病的根本原因在于,球员身价远高于其竞技水平,俱乐部没有造血能力,只能依靠企业输血。这两个现象都是与现代足球的发展背道而驰。据此,中国足协针对这两个突出问题制定的产业政策,有效的调整和引导足球行业的发展方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足球产业的泡沫继续扩大。再者,中国足协制定的联赛财务约定指标和俱乐部名称非企业化两项举措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限制企业的非理性支出,提高俱乐部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实现俱乐部的自负盈亏,保持俱乐部的良性运营。同时,将俱乐部名称与企业名称脱钩,实现俱乐部名称中性化,有利于俱乐部发展的稳定与长久。“金元”是足球产业发展的源头活水,企业通过“金元”足球实现营销的目的也是应有之意,但是,应当遵从足球发展规律,树立足球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发展理念。

  运动员在体育赛事中违法、违规使用兴奋剂的丑闻在体育发展史上层出不穷,这不仅损害了运动员身心健康,破坏了体育竞赛的公平,也损害了国家形象。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于2020年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会进行二次审议,拟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引入刑事手段打击严重的兴奋剂违法活动是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发展趋势。法国、意大利、芬兰、西班牙、德国、俄罗斯等国家都对从事涉兴奋剂违法活动的行为人判处过刑罚,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将走私、非法提供兴奋剂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入刑表明了我国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坚定态度,同时也有助于树立我国在反兴奋剂领域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时隔十年,《著作权法》终于完成第三次修正,十年间中国体育产业发展迅猛,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却历经波折,近期才在多个法院陆续获得“类电作品”的司法认定。我们欣喜地看到新法用“视听作品”取代“类电作品”,同时开放了作品类型,我们期待这些变化为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提供更大空间。

  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不仅是对赛事组织者权利的肯定,也符合赛事转播组织和播放平台的利益,央视、新浪和苏宁的维权诉讼即是明证。除英美日韩等国,一向被归为版权保守派的德国也有三个判例认定赛事节目是作品 ,给予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符合国际惯例。

  借此次修法契机,我国应进一步巩固赛事节目的作品定性,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体育法》的修订中予以明确,为中国体育产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CBA球员因“装备违规”被罚一事引起不小的争议,槽点不外乎是“处罚不透明”,“罚款数额过大”,“处罚缺乏依据”等。之所以有争议,一部分原因在于公众了解信息有限,未能客观的看待球员被处罚一事;还有就是感觉高额罚款对部分低收入球员造成沉重负担,处罚结果与违规行为不对等,有显失公平之嫌。客观讲此次处罚应该是有理有据,无论处罚程序还是处罚结果,都应该符合相关章程和准则的规定,绝非冲动行事。但从一个更高的标准来看,CBA联盟制定此类处罚措施要更全面的考虑赞助商和球员等各方的利益,避免“钓鱼执法”行为的发生。既不要让违规行为成为赞助商克扣赞助经费的理由,也不要让违规罚款成为联赛的小金库,还不能让运动员漠视禁止性规定,肆意的伤害赞助商的核心利益。当然严格执法并不否认执法的人性化,联盟可以事先做好宣传工作,杜绝球员无意违约行为的发生;对于违约行为的处罚还要更加快速和透明,避免继续违约行为的发生;违规行为发生后尽量做一些警示性工作,减少类似违约行为的发生。只有各方合力齐心,CBA联赛才能越来越成熟,越来越规范,才能成为我国职业体育赛事的典范。

  2020年4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央视国际公司胜诉。

  本案的判决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明确以著作权予以保护。本案通过分析,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构成“类电影作品”(作品独创性要求应是最低限度的)而在《著作权法》框架内予以解决。第二,明确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判决认为既然《著作权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已纳入著作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笔者认为,该观点略有偏颇。第三,赔偿数额的支持力度大。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法院虽然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范畴,但是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做出定论。笔者认为,对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没有异议,但体育赛事转播权并不能全部纳入该法予以保护,还需要在《体育法》修改中明确转播权这项权利,以增加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力度。

  点评人:朱文英 潍坊学院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山东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乔丹姓名权案件的胜诉是整个乔丹系列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一直以来国内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保护冲突的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在这一系列案件之中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体育无形财产权的产业特殊性,同时也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律调节手段以及司法认知上的巨大进步,极具有行业与专业上代表性,但同样需要警惕的是后续“中乔体育”的可能诸如“中国乔丹”使用、五年以上商标的继续存续以及体育无形财产权在体育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设定都将继续带来一定程度上的矛盾与冲突,如何实现有效的确权、用权和维权体系是产业和学界必须面对的又一难题!

  足球文化就是通过足球认知人性,是一种高级的教育方式。近几年来足球与司法机构在关于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特殊劳动合同)、转会费、培训补偿等方面的头脑风暴有越来越多和不同维度解读体育法、体育仲裁制度和足球行业自治范围、效力的趋势,的确应当予以足够重视、统一认识。目前辽宁、天津、上海都有类似案例:1.辽足球员因俱乐部未能通过中国足协的准入被欠薪,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当地法院申请司法救济均不予受理。2.朝阳法院受理的大连万达诉王振澳培训费及违约金2000万元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朝阳法院向国家体育总局发送司法建议大致内容为建议加快推进建立专门体育仲裁制度,修改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工作规则,完善青少年足球培训违约赔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

  目前在中国的司法管辖制度内,只有人民法院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事仲裁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国家赋予司法强制力。首先,中国目前没有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或者体育仲裁法庭。《体育法》及国务院《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均对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有法定的流程及要求。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整体方案》已经对中国足协的定位和职能进行准确定位。中国足协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依法设立的足球行业内的社团法人。最后,足协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足协的内部机构,本身层级低于中国足协,是行业自治管理的一部分,不能等同于或者替代法定机构。

  综上,朝阳法院的司法建议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体育仲裁制度不是体育总局一个部门可以决定或者推动的。希望现行司法环境下,更多的法院能研究一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更多的司法担当,为依法治国和体育强国梦保驾护航。

  点评人:周明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篮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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