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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体育被指拒付3年赞助费赔了22635万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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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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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开北京中乒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阿里体育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阿里体育需向中乒体育支付2263520.5元。

  天眼查App显示,原被告及案外人北京中羽兴国际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于2016年4月初签订了《全民健身战略合作协议》,涉案合同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自然终止。基于涉案合同的约定,原告需举办全民健身工作项下的与乒乓球运动有关的相关赛事,阿里体育支付赞助费用。依据涉案合同第6.2条的约定,2016年被告应投入总金额1000万元(乒羽两个项目各500万元),实际上阿里体育仅于2016年8月31日向支付了80万元,2016年10月26日支付30万元,2016年11月10日支付7.7万元。

  阿里体育向原告支付的上述款项系支付合同附件1约定的乒乓嘉年华、一带一路国际乒乓球邀请赛、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州乒乓球赛及会员联赛、业余锦标赛总决赛宣传费四个项目产生的费用。除上述赛事外,原告还举办了多场赛事,阿里体育均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根据涉案合同第6.2条的约定,阿里体育负责赛事及基础建设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和相关平台搭建、运营维护、会员服务、媒体宣传推广和商业、无形资产开发产生的各类费用。

  中乒体育认为阿里体育违约未支付2016年、2017年、2018年的相关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阿里体育支付2016年费用180000元支付,2017年费用1069379.4元;2018年费用1040426.5元。

  阿里体育辩称涉案合同中关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已于2017年4月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解除,故原告无权要求向其支付2017年、2018年的费用。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发生在2017年10月22日之前的费用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仅就2016年的活动制定了预算,没有制定2017年及2018年的预算。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阿里体育主张涉案合同中关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已于2017年4月经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一致解除,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中乒公司的核心义务是按照协议附件约定开展相关项目,阿里体育核心义务是支付相关项目的费用并对费用的支出有监督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支付。此外阿里体育还承担着利用互联网背景和资源,进行全民健身工作基础建设和创新赛事研发,提供软、硬件和互联网大数据的技术支持、后期维护等责任,并对乒乓球全民健身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权。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阿里公司对于预算内项目中的开支,负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支付的义务,因此,对于涉案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赛事由原告所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阿里体育应依约支付。2021年9月一审判令阿里体育向中乒体育支付22635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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