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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艺术品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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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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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品国际贸易属于国际货物贸易中一个较为特殊的领域,本文对艺术品国际贸易进出口管理及其中的所有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艺术品国际贸易进口管理的立法、加强艺术品国际贸易的双边与多边合作等建议,以期中国的艺术品国际贸易在法治化轨道上与国际接轨。

  由于艺术品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使其区别于一般的商品货物,所以各国对其实施的市场交易管理的法规政策等多有不同,特别是各国对艺术品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存在不同的态度与政策,使艺术品的国际贸易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另外,国际贸易中的艺术品所有权问题也一直是业界争论的焦点,因此,有必要对不同法系的国家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对比与分析,从而明晰艺术品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借鉴。

  艺术品作为交易标的具有特殊性,所以在当今世界针对艺术品进出口管理采取的不同立场中,主要存在三种态度,即文化民族主义、文化国际主义与背景论[1]。其中,文化民族主义通常是艺术品原属国持有的态度;文化国际主义则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中,通过诸多国际法文件而形成的全人类的有限共识之一[2];背景论主要考虑艺术品及其产生、所处的环境和背景。

  总的来看,这三种态度存在一定冲突,但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不同情境下,持不同态度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正因艺术品国际贸易的争议性与复杂性,才导致各国对艺术品国际贸易进出口管理存在不同做法。

  关于艺术品国际贸易进出口管理的相关立法,包括各国的国内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国际上主要有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六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欧盟采纳一些统一的条例和约定,以阻止一些珍贵的文物非法转移出欧共体的范围,并且协助返还那些被非法转移的珍贵文物[3]。

  而在中国主要体现在《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美术品进出口单位需向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美术品方可进出境。对于存在特定内容、危害与违公德等内容的作品,禁止进出境。

  艺术品国际贸易中的所有权问题是艺术品国际贸易纠纷主要涉及的内容。然而,不同法系对该问题采取不同态度,这也导致艺术品国际贸易中有关所有权的问题时常发生争议。

  自2022年11月起,纽约佳士得将举行“雕塑天堂”系列拍卖,呈献弗朗索瓦·格扎维埃·拉兰内(François-Xavier Lalanne)和克劳德·拉兰内(Claude Lalanne)的非凡杰作,这是美国首场以这对夫妇的独特作品为主题的大型拍卖。图为弗朗索瓦·格扎维埃·拉兰内(1927-2008)的雕塑作品《巨鲨(Grand Requin)》(铝)。

  在法系中,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对所有权转移采取的是合同订立时间标准。合同订立时,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是债权意思主义的体现,即债权行为是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不需要再有物权行为。《日本民法典》采取的也是此种做法。

  在英美法系中,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在货物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货物特定化需要将货物无条件划拨到合同项下来完成。所谓划拨,意指能够表明将货物特定于买卖双方意图的交易之下的行为[4]。在货物特定化后,货物的所有权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时发生转移。另外,美国《统一商法典》同样将货物特定化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艺术品通常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具有动产的基本特征。对于动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艺术品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无需再另外达成转移所有权的合意。

  8月28日,苏富比将在新加坡首度举行现代及当代艺术拍卖。此图为这次拍卖的亮点:印尼艺术领军人物之一亨德拉·古拿温 (Hendra Gunawan)创作于1980年的《Fish Market on the Beach》(油画画布,140×234cm)。

  中国文化艺术源远流长、独具魅力,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中国艺术品在国际上的传播和交易一直是国际市场的重要关注对象,尤其是随着拍卖市场在国内的兴起至今的30年间,中国艺术品的国际贸易愈加频繁、规模日益扩大,因此,亟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促进其进一步的发展。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对中国文化的推广,有助于世界更了解中国文化。

  实际上,以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针对他国非法转移艺术品的进口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缺失。关于艺术品国际贸易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我国一直侧重于出口管理,而较为忽视进口管理,这也是很多国家立法普遍存在的问题。然而,这种“重出口而轻进口”的观念和管理现状,会潜在诸多法律风险,因此,应考虑尽快完善艺术品国际贸易进口管理相关立法。

  针对目前艺术品国际贸易出口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和增加艺术品出口许可证的种类以及加强对艺术品的登记管理进行解决[5]。可以将艺术品出口许可证分为永久性、临时性以及一般性。根据艺术品不同种类的许可证确定具体的审核和执行标准,从而使许可证制度更加具体和完善。

  另外,需要加强对艺术品的登记管理,当艺术品不慎流入国际市场时可以及时追回,这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一些珍贵的、国家级的艺术品进行监督,通过社会公众的力量促使国际艺术品交易更加公开、公平。

  [1]杨树明,郭东.“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之争—文物返还问题探析[J].现代法学,2005(1):91-93.

  [2]周超.国际法中的“艺术”“艺术价值”及“艺术品”[J].民族艺术,2015(4):25.

  [5]史浩岑.浅析我国艺术品进出口管制的相关立法及实践[J].法制与社会,201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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