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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体育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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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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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体育制度就是指国家和社会组织管理职业体育的一系列正式的、非正式的规则和确保规则得以运行的各种组织体系的总称。职业体育制度创新就是指行为主体通过对创新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后,创新者为了获得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而对现存职业体育制度进行变革的种种措施和对策。

  条件假设之一:人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主观上的效用相对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亦指人在约束条件下的择优选择,即人们在资源稀缺性的社会环境中,受逐利动机的驱使,总是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条件假设之二:需求偏好的多样性。在任何社会中,由于个人随时都面临着各种不确定性和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加之人的生命又很有限,希望达到高层次的满足,并且人们的多种需要可以同时存在,如果高层次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那么满足低层次需要的愿望就会更加强烈。

  条件假设之三:人们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按照威廉姆森的定义,机会主义倾向是指人们借助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备性及其受人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制,人们不可能对复杂和不确定性的环境一览无余,不可能获得关于环境现在和将来变化的所有信息。

  由于我国职业体育的制度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准市场化体制和计划体制并存的格局。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不同体制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必将产生制度安排的结构性错位,由此所引致的矛盾冲突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累积制度创新的延误成本;当延误成本的累积水平超过人们的承受阈限时,则必将促使制度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社会对制度创新的需求越是强烈,对制度创新供给的影响就越大。在我国职业体育行业中,尽管目前的制度创新需求没有足够的强度,但随着经济制度市场化目标的确立及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会对职业体育的制度安排结构及内容产生变动的需求,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需求累增效应”将导致制度创新。

  一个制度的创新不仅取决于参与制度创新主体对制度创新成本—收益或损益的主观评价,也取决于他们的判断能力和适应效率。最初可能只是制度规制系统中的行为主体能捕捉到制度创新的潜在获利机会,但随着人们之间相互影响的加深,以及现存职业体育制度种种弊端的暴露,越来越多的人会认识到制度调整的必要性,从而呈现两个方面的变化:即一是对原有制度实施调整的需求主体数量大增,二是需求主体的创新愿望也将呈现“累增效应”。这种“需求主体”数量增多和“需求累增效应”的放大趋势,将提高职业体育管理部门维系现存制度的成本,并逐步改变决策部门制度运行的成本收益函数,使制度安排的调整成为可能。如由于制度缺陷所产生的“黑哨”问题,已引起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从人代会、中央主管领导到普通百姓以及媒体,已强烈要求中国足协处理行业中的“黑哨”问题。

  职业体育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的效用函数,将利用各种行业规制权力,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业务发展和市场进入做出种种限制和干预,并形成了具有超经济性质的权力中心;同时又由于职业体育管理者的行政任命制度的存在,各单项协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只是一种虚设,从而导致权力监督机制的虚置,出现了大量的权力寻租活动,抬高了交易成本,使现存的各类资源效率损失,无法实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这种资源利用的“损失效应”将反向诱发职业体育制度创新的动力。

  第一,在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行业中,俱乐部的投资主体大多是国有企业,其成本约束软化的问题确实进了职业体育行业。国有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经营者必须考虑资源使用的低效率与个人风险的均衡容忍点,否则经营者必将承担或经济责任。基于自身利益、风险责任,国有职业体育的经营者也会与职业体育管理层在制度安排结构方面进行真实的讨价还价,力求实现双方利益均衡。若资源使用的低效率与个人风险的均衡容忍度逐渐逼近临界水平时,经营者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和经济责任,必然选择与管理层就现行制度安排调整的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行为。

  第二,由于现行职业体育的制度供给不足(如权力监督机制的虚置等),在我国职业体育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寻租活动(所谓寻租是指非直接性生产的获利行为)。寻租活动不仅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而且还会极大地扭曲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使资源的使用效率低下。管理层为了维系自身的寻租利益,甚至出台与国家的基本法律相冲突的保护性制度。

  产业组织理论表明:产权是以资本为载体的一组资本权益,靠市场交易来实现其收益;排他性是产权得以发挥激励作用的前提条件;若他人能分享产权所界定的效益和成本时,产权就会有很大的“外部性”而处于模糊状态,使内在化的激励功能扭曲。我国职业体育产业部门多数在政府部门的参与下,通过改造形成的。尽管职业体育的管理部门要求职业体育俱乐部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构建,但由于初期组建时在产权切分上的模糊性,以及后续完善方面的滞后性,使得大多数公司化后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仍属无清晰产权的经济实体。在我国经济制度逐渐适应国际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制度将会逐步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也必然会进一步明晰,从而会造就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中的利益主体。在上述环境条件下,我国职业体育的产业部门在成本约束制度逐步“硬化”,他们将从产权关系决定的预期收益角度,全面修正对制度创新“成本—收益”评价结果,并选择相应的行为方式,以获取最大利益。基于此,职业体育的产业部门会对通过制度调整以保证其产权利益产生强烈的需求。若制度环境无法保证职业体育的产业部门的利益需求,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职业体育的俱乐部老板将会利用市场退出机制,或通过资本的转移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我国的职业体育投资市场会因缺乏资本注入而崩溃;同时,中国职业体育管理层也将面临控制权损失的严重威胁(中国职业体育管理层收益的实现方式主要靠控制权,失去了控制权就意味着失去垄断租金,失去了一切),这种结果是中国职业体育管理层不愿看见的。从而迫使职业体育管理层在利益方面做出让步,实施制度创新。

  任何一种改革,其目标定位制约着改革的方式,即一旦改革目标定位明确后,必将对改革方式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对于改革的路径选择来说,改革目标又成为核心问题,离开了改革目标,改革的成本—收益计算方式的选择就失去了意义。一般情况下,改革的摩擦成本是改革激进程度的增函数。因此,从改革阻力引起摩擦的社会成本来看,渐进式改革明显优于激进式改革。但从改革的实施成本、中间成本和延误成本角度看,制度创新的实施成本又是改革激进程度的减函数,即一次性建立新制度的成本(实施成本)比逐步建立新制度的成本要节省得多。改革推进的速度越快,改革的中间成本越低;延误(改革或转型)的时间越短,该成本越小。若从改革的预期收益角度加以考察的话,渐进式改革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迅速消除旧制度所引起的信息成本和组织成本的损失,同时能减少来自改革阻力方面的摩擦成本或社会震荡成本。但渐进式改革方式由于很少触动既得利益集团,许多深层次问题与矛盾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制度不断调整加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承受原有制度所带来的延误成本。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渐进式改革方式在摩擦成本支付的“分期付款”方式上优于激进式改革。从理想状态的角度看,渐进式改革方式的总成本有可能比激进式改革更高,其资源在配置效率、激励效率和交易费用方面的改革总收益有可能不会超过激进式改革。但由于我国整个社会形态变迁选择了渐进式,因此,在我国职业体育制度调整过程中,选择稳定和可控的渐进式改革方式便是政府创新主体行为方式的逻辑起点。从改革的容易启动性和改革的利益调整所引起摩擦的社会成本来看,渐进式改革是目前我国职业体育制度调整的一种最优的改革方式,存在一定的优势。

  当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创新以渐进式改革方式作为首要选择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推动制度调整的主体和改革的切入点,以及由此导出的制度调整路径问题。从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背景和目前各利益主体在制度安排方面的权利结构来看,在职业体育制度调整的初级阶段,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逻辑完全成立,这是因为政府不仅具有制度调整权力和规模的优势,而且可以在实现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支付较低的成本。从初始阶段我国职业体育制度调整的切入点的选择来看,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一,通过政府主导型制度调整,松动现存制度安排,允许各职业体育俱乐部在不影响各协会(中心)的“联赛”“杯赛”等赛事产品生产的情况下,通过完全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商业性职业赛事的开发,进行“计划外”的赛事产品生产。这是增量型制度调整的选择。

  第二,政府主管部门对各运动项目的甲级赛事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权力维持现有的制度安排,而对乙级及其以下等级的职业赛事和与之相关的要素市场的运作仅采用宏观政策调控,同时允许各职业俱乐部组建乙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联盟,并由这些职业联盟具体实施赛事产品的生产。这是存量型制度调整的选择。

  在上述两种方案中,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方案。尽管从改革的摩擦成本来看,第一种方案使各利益主题间的摩擦成本最小,最容易启动,但由于该方案是在完成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联赛”“杯赛”等赛事产品生产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计划外”的赛事产品生产可能会造成体育资源的浪费(体育赛事服务产品是非基本生活需求的产品,具有较大的需求弹性,“计划外”赛事产品的生产致使赛事过于频繁,从而降低观众对体育赛事的强度,可能会出现赛事产品供大于求的局面,造成体育资源的浪费);而且由于增量性改革的预期收益较小(此种改革方式是在维持中国足协既得利益格局的基础上进行的)。尽管第二种方案的摩擦成本要高于第一种方案,但制度调整的触角已伸入原有制度的存量部分,是一种具有存量改革性质的制度创新,它不仅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而且存有较高的预期增量收益。据此,我们认为,在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初始阶段,以上述第二种方案作为制度创新的切入点是一个好的选择。

  然而,在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初始阶段,尽管政府具有制度创新的比较优势,但在实施制度创新时,必将面临“诺思悖论”,即一方面,政府执行者总是想使他们在现行制度下(含经济收益和收益)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另一方面,又总想节约交易成本,以促进社会产出最大化。选择了第二种方案作为制度调整的切入点并不意味着可以解决职业体育的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问题,制度调整本身是用错误少一点的制度去替代错误多一些的制度的过程。政府主管部门在“诺思悖论”的约束下动态地寻找均衡点,其他利益主体也在制度变动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寻求自身利益,而每次获得的利益都将成为期待制度调整带来更大利益的激励。可以说,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创新是伴随着各利益主体矛盾冲突和利益均衡——再出现新的矛盾再次利益均衡的过程中实现的,与此同时将催生出新的制度变迁形式——混合型制度变迁形式。

  职业体育的混合型制度变迁形式指的是政府主管部门与职业体育的各利益集团在制度调整的权力和规模基本均衡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或讨价还价的形式共同调整制度安排,以维系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均衡的方式。可以说,混合型制度变迁形式是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变迁的第二个阶段。在讨论这个阶段的制度调整问题时,除了政府主管部门这个利益主体外,还需要明晰另一个利益集团——职业体育俱乐部。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生产赛事服务产品的特殊企业,在生产上有别于其他产品的生产主体,其基本特征是必须在多个职业体育俱乐部共同参与下才能进行体育竞赛,即生产一个共同的产品——赛事。基于此,它们更多的是在合作中求竞争,并由此形成协调、合作、制约等关系。从制度安排对利益主体获益程度的影响角度来看,各职业体育俱乐部在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利益敏感度具有等价性,据此可以看到它们对制度这种非直接性生产要素的需求是相同的,在这个层面上各职业体育俱乐部自然形成一个利益一致的利益集团。这个阶段的职业体育制度的矛盾冲突主要体现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并且随着第一阶段制度调整的到位以及由制度调整所带来的增量收益的激励,职业体育俱乐部这个利益主体总会首先对制度调整产生新的需要,而这种需求又会在两大主体调整已有制度的权力基本均衡的情况现在外显行为上。上述两大主体为了维系各自的利益将在制度是否调整或如何调整等问题上产生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常常通过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在已有制度安排进行微调、实现基本均衡的情况下得以暂时解决。我国职业体育第二阶段的制度创新是伴随着各利益主体矛盾冲突和制度调整至均衡——再出现新的矛盾冲突再次调整制度至均衡的过程中实现的。我们不可否认的另一个事实,即各利益主体矛盾冲突和制度调整至均衡的行为,不仅实现了制度创新目的,同时还不断地震荡人们的原有观念,使人们逐渐意识到产权所有者应该具有的利益和管理者应该担当的角色,两大主体之间既互相依存又相对独立。当我国职业体育发展到这个阶段的时候,职业体育的制度调整方式将让渡为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形式。

  由于经过混合型变迁形式阶段,人们尝到了通过制度创新带来增量收益的甜头,继而进一步激励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创新动力;又由于职业体育俱乐部在前一阶段的制度调整的过程中逐渐建立了相对明晰、排他性的产权制度,并且拥有各类体育赛事产品的生产要素,是直接的生产者,因此在后混合型制度变迁阶段,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主体地位会逐渐凸现出来。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形式的产生就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管制(能否生产)与自发形成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否接受管制(要不要按规定的方式生产)的博弈中形成。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形式指的是由生产要素的产权所有者的自发需求而形成的共同确定产品生产的数量、类型、价格、运作方式及利益分配等制度安排,以维系每一个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利益,并试图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制度创新方式。在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形式作为我国职业体育制度调整的背景下,由于政府主管部门不具有生产体育赛事产品的真正产权,它仅仅担当制定宏观政策,以维持市场秩序的管理,而不具有分享体育赛事产品市场交换所得利益的权利。

  当我们选择了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创新以渐进改革的方式展开的时候,除了对制度变动的路径予以逻辑演绎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必须进行讨论。

  目前,我国职业体育的各运动项目都采取由项目协会(中心)实施管理的组织形式。尽管原国家体委在1993年下发的《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中已提出体育改革的总目标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国家调控,依托社会,有自我发展活力的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并且在1997年第八届全国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又进一步提出:“……进一步改革体育管理体制,有条件的运动项目要推行协会制和俱乐部制”等改革目标,由于改革的渐进性,政府主导型的制度调整阶段的各体育项目管理制度仍没有突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体育管理模式,与真正的社会型协会还有相当差距。“制度决定机制,机制决定活力”,中国职业体育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制度已严重阻碍了职业体育的发展。

  由于制度创新方式的决定性,第一阶段的制度调整是需要支付成本的。为了改革的顺利进行,可供选择的方案是:最高决策部门在充分利用意识形态方面的变动趋向的强化,使体育主管部门认识到制度调整的不可逆性,从而在观念上做好制度调整准备,继而果断地采取强制的政策性手段,迫使体育主管部门让渡部分垄断权利;同时适当地进行利益的补偿,以降低震荡成本。通过这种“大棒加胡萝卜”的方式推进第一阶段的制度创新,逐步逼近改革目标。

  资本和权益是一个企业合约的两个方面:从物的角度看,企业合约表现为资本实体;从权力关系的角度看,企业合约又表现为一组界定权益的规则。表面上看,资本化是一条持续不断的收益流,实质上资本化所反映的是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充分体现资本所有者所享有的权益而形成的各种资本权益关系的动态调整。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生产体育赛事产品的企业,其经营本质与一般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同样追求投资的回报和资本的增值,这是由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建立资本化企业制度是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内部制度调适的目标,由此实现职业体育俱乐部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多元化。目前,一些学者提出: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应走股份公司制的发展道路,并普遍认为,股份制有迅速筹集资金,克服俱乐部短期行为、实现“政体”分开、促进资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功能。从资本和权益的角度看,将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股份制改造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方式,并没有真正把握内部制度调适的本质。股份制改造的目的在于通过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转换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使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各种要素资源通过资本市场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市场虽可能通过价格手段有效地配置资源,缓解商品的稀缺,为经济主体提供信息和激励,但市场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取决于产权的界定和交易成本的高低等制度因素。产权关系的明晰会帮助人们形成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性预期,做出正确的成本—收益计算,引导并激励人们将外部性很大程度地内在化,从而使人们能够在正确的经济刺激下做出决策。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资本所有者也不会例外,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出于维护和增进自身利益的需要,无论在选择管理者,还是选择经营方式等方面,都会考虑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从而形成良好的产权激励;另外,产权界区的清晰,意味着成本边界也将明确起来,从而抑制通过机会主义形式来转嫁成本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成本约束将变得刚性化,致使其在做出经营决策时,受逐利动机的驱使而不得不对各种交易行为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做出最优的行为选择。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清晰界定将有利于减少交易主体之间的摩擦,一方面使产权更容易在市场交易中流动,实行产权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由于交易摩擦的减少而节约交易费用,有助于资本所有者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目标。

  即使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界定是清晰的,若产权保护的有效性不高,即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则或缺乏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则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利益仍无法保证。规则的不合理会导致行为主体“理性”地从事“不合理行为”,一种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强制性,主要视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约成本高于违约的收益。因此,在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界区明晰的同时,需要同步建立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市场收益权的法律规定,以杜绝行政特权进入市场,强化俱乐部的成本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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