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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出台新政: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须在深有住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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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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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深圳晚报 图

7月9日,(www.thepaper.cn)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对原缴存、提取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明确新入职职工缴存基数的认定规则、增设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设置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等。

《通知》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应当如何认定方面作出了规定,即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另外,在提取公积金方面,《通知》称,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购房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和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深圳无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办理租房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有住房,且符合《提取规定》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深圳有住房,但不符合《提取规定》规定的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以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等费用。职工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在深圳有住房的证明材料,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另外,职工以购买深圳范围外住房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公积金中心无法核查确认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职工补充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或者通过数据共享、信函等方式向异地相关部门核实购房真实性后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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