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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新规出台:取消投资功能、禁止险企提供违法便利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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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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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2月26日讯(记者 郭伟莹)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取消产品备案、取消委托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市场上面临潜在风险

  《通知》中所涉及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据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截止2018年底,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履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

  而《通知》是对原保监会2008年印发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的修订。从国际上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是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促进了保险公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发展。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等。在此背景下,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据介绍,这次修订规定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通知》根据实际情况规范了业务范围,以更好服务委托方。

  取消产品备案和委托投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取消产品备案和委托投资功能,并对管理费用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示禁止性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因此,这次修订回归了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

  他同时表示,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而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此次修订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此外,为加强业务监管,《通知》还明示了禁止性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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