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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盟股份安徽违规遭停新增客户 东兴证券项目现风险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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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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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4号)显示,经查,上海益盟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益盟股份安徽分公司”,“益盟股份”,832950)存在部分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发布研究报告未履行质量控制程序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益盟股份安徽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1年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2018年9月17日,益盟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名称由“上海益盟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益盟股份有限公司”。益盟股份成立于200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4.43亿元,曾山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为上海益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8%,曾山为上海益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实控人、最终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大股东,持股比例27.27%。益盟股份于2015年7月29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601198.SH)。益盟股份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4日,徐晶为负责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益盟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4号

  上海益盟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二、发布研究报告未履行质量控制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1年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控,切实做到合规经营。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分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我局整改验收完成之前,你分公司不得新增客户。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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