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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痴狂? 基金经理帮51岁女友老鼠仓交易亏157万 双双获刑一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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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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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老鼠仓案件被公布。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吴文哲,为保持并发展与女友侯宇洁恋爱关系,使用侯宇洁母亲证券账户买卖股票4378万元,合计亏损157万元。吴文哲与侯宇洁双双获刑一年,分别被罚款5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吴文哲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审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吴文哲生于1979年3月,研究生文化,原系某公司研究部经理;侯宇洁生于1969年9月,大专文化,无业。二人均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根据判决书,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吴文哲先后担任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成长先锋基金”(下称“成长先锋基金”)、“XX卓越制造基金”(下称“卓越制造基金”)基金经理。期间,吴文哲为保持并发展与侯宇洁的恋爱关系,向侯宇洁透露其职务获取的上述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由侯宇洁使用实际控制的“王某”证券账户(系侯宇洁母亲账户),先于、同期于或晚于吴文哲管理的上述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52只,交易金额人民币4377.73万元,合计亏损157.19万元。

  经比对查证,在吴文哲担任上述两个基金基金经理的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王某”账户共交易股票106只,符合趋同交易特征的股票共计54只,趋同比例50.94%。趋同交易金额为4592万余元,其中买入趋同股票的成交金额为2997万余元,卖出趋同股票的成交金额为1595万余元,合计亏损162万余元。

  此外,经对上述“王某”证券账户与基金股票交易记录进行比对查证,2014年度符合趋同交易特征的股票1只,趋同交易金额3万余元;2017年1月16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符合趋同交易特征的股票1只,趋同交易金额9万余元。

  判决书指出,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2015年8月期间,吴文哲、侯宇洁两人关系已经非常密切。

  这一情况也在吴文哲母亲那里得到印证。

  根据判决书,证人潘某1(吴文哲之母)的证言证明,吴文哲2014年交往过一个女友,她曾在吴文哲手机内看见过吴文哲女友照片。潘某1辨认后确认侯宇洁是她在吴文哲手机内看见过的女友。此外,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吴文哲于2016年12月租借位于浦东新区某房屋,租金每月3.8万元。吴文哲、侯宇洁均供认该处房屋是以吴文哲名义租借,由侯宇洁实际使用并支付租金。2017年6月,在证监委向二人调查趋同交易情况后,二人就退掉了此处的合约。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吴文哲、侯宇洁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到案,但均否认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文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2019]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哲、侯宇洁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文哲供述,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他担任成长先锋基金和卓越制造基金的基金经理。成长先锋基金由他个人决策下单,卓越制造基金由他和许俊哲共同管理,他有下单决策权,能实时看到基金下单持仓情况。他有意追求一起打球的侯宇洁(当时化名潘某2),在和侯宇洁的交往过程中,他曾谈过自己对股市板块及大盘的分析,吴文哲承认操作过侯宇洁的股票账户。

  被告人吴文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吴文哲的辩护人提出,吴文哲告诉侯宇洁的是市场上可以公开获悉的信息,不属于未公开信息;没有证据证明吴文哲帮助侯宇洁操纵证券账户,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其行为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吴文哲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无再犯可能,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不过,上海第一中院认为,吴文哲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此外,被告人侯宇洁当庭供述,她和吴文哲交往中知道吴文哲在某基金公司工作,吴文哲会把对股票的分析意见告诉她。2015年10月、11月,因为股票亏损很多,吴文哲提出帮她解决,她就将证券账户提供给吴文哲,至2016年1、2月期间,这个账户内的交易不是她在操作。

  被告人侯宇洁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侯宇洁的辩护人提出,单向趋同不应计入违法交易金额;吴文哲直接交易的股票金额不应计入侯宇洁犯罪的金额,即使认定,对这部分侯宇洁应负次要责任;侯宇洁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吴文哲无串通、共谋;吴文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于侯宇洁,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免除侯的刑事责任。上海第一中院认为,侯宇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根据判决书,吴文哲与侯宇洁均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上海第一中院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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