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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伯乐绿科投资遭责令改正 两核心高管离职未及时填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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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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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4号)显示,福建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赛伯乐绿科投资”)原法定代表人吴京春、原风控负责人高铃均于2018年2月离职,公司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赛伯乐绿科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福建赛伯乐绿科投资成立于2016年3月16日,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彭建康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第一大股东为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绿科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李冬为该公司实控人、大股东、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50%。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9%比例股份,该公司大股东为杭州悠然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朱敏为该公司实控人、最终受益人、大股东,持股比例49%。

  2016年7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网站显示,吉林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4宗违规被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该公司大股东也为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4号

  福建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京春、原风控负责人高铃均于2018年2月离职,公司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加强合规运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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