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篮球资讯  CBA

信文资产江苏违规吃警示函 私募风控措施未落实到位

  • 来源:互联网
  • |
  • 2019-09-17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北京9月1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74号 )显示,经查,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文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尽调报告中部分风控措施未落实到位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现对信文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信文资产为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信文资产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严锋同时为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经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尽调报告中的部分风控措施未落实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9月6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