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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上海某营业部原负责人兼职"多面" 吃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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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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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9月3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27号)显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林证券”,股票代码002945.SZ)对聘任的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卢己为未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发现其存在的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同时控股或参股多家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等违规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违规事实违反《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证券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对聘任的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卢己为未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发现其存在的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同时控股或参股多家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等违规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违规事实违反《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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