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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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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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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篮球俱乐部职业化建设,规范职业篮球俱乐部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条例以及中国篮球协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简称CBA职业联赛(以下简称“联赛”)是由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主办的中国男子篮球最高水平的职业联赛。

  第三条 所有参加或申请参加联赛的俱乐部必须承认并遵守《中国篮球协会章程》,服从中国篮协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所有参加或申请参加联赛的俱乐部必须承认并遵守《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并与联赛办公室(联赛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协议。

  第五条 所有参加或申请参加联赛的俱乐部,其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协议等其他内容及规定必须符合准入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为实施俱乐部准入方案,由联赛委员会授权成立联赛准入检查评估小组(以下简称“准入评估小组”),由中国篮协、俱乐部、联赛办公室及其他方面专家组成。

  第七条 2008-2009赛季CBA职业联赛参赛队伍拟维持上赛季队伍规模,最多不超出18支,参赛队原则上保持双数,分两个阶段准入,参赛队伍规模最终的确定将视第一阶段准入评估的情况而定,不符合准入评估标准的俱乐部将被强制退出。

  第八条 第一阶段具有准入评估资格的俱乐部有17家,依次是:2007-2008赛季CBA职业联赛1-16名的队伍以及北京奥神俱乐部。

  第九条 拟定第二阶段具有准入评估资格的俱乐部为2007年、2008年两个赛季全国男子篮球联赛(简称“NBL联赛”)综合成绩最好的三个球队(如综合成绩并列,则以2008年决赛阶段的成绩决定最终的排名)。

  第十条 2008年5月20日前,参加第一阶段准入评估工作的俱乐部应根据《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将需要申报的材料上报CBA联赛办公室。逾期不报的俱乐部将被视为自动放弃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的参赛资格(今后如欲重返CBA联赛则必须先参加NBL联赛)。

  第十一条 2008年6月5日前,“准入评估小组”对第一阶段递交了准入评估材料的俱乐部进行评估检查。

  第十二条 2008年7月30日前,拟定第二阶段具有准入评估资格的俱乐部应根据《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将需要申报的材料上报CBA联赛办公室(前提是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如果需要从NBL俱乐部中补充球队)。

  第十三条 2008年8月10日前,“准入评估小组”对第二阶段递交了准入评估材料的俱乐部进行评估检查(前提是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如果需要从NBL俱乐部中补充球队)。

  第十四条 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标准及评估细则》涉及6个方面的内容(共40条标准),具体有:俱乐部制度及管理;俱乐部运营;运动队建设及管理;俱乐部硬件设施;“三个服务”;参赛保证金及加盟费。

  第一条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必须为企业法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为XX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XX篮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条 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明确职责。股东较少的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股东会,其职责由董事会实行。

  第三条 俱乐部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职责,履行职能,对董事会负责。形成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策,董事会、总经理规范执行,监事会有效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

  (3)公司成立的第一次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会议决议或记录原件(须有全体股东代表签名)。俱乐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均应形成完整、真实的会议记录,由与会者签名并存档;并提供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包括单位、职务)。

  (4)申报年度及前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次会议决议或记录原件(须有相应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签名)。

  第四条 俱乐部最低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俱乐部股东的出资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验资和评估,股东以其出资或股权承担责任,并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1)俱乐部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册资本证明和经审计的验资证明复印本等资料以备案,实地评估时出示原件;

  (2)俱乐部章程或股东协议载明股东及出资额;股东出资的银行凭证原件;非货币出资(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资产转移凭证原件;

  (4)股东资产所有权与俱乐部法人资产所有权分离,股东不能无偿占有或支配俱乐部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不能干预俱乐部经营活动。

  第五条 俱乐部投资方的资格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篮协的有关规定。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成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方不得成为CBA联赛俱乐部的股东;以业等有损比赛健康形象的行业为主要经营范围或主要资金来源的投资方不得成为CBA联赛俱乐部的股东;外资企业不得成为控股股东或独立注册成立CBA联赛俱乐部;同一企业或法人不能同时成为两家及两家以上(男篮)职业俱乐部的股东或法人;经第三方权威机构审核仍无法判明其资金来源的投资方不得成为CBA联赛俱乐部的股东。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请参赛时必须出具与国内其他男子篮球俱乐部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证明或承诺书,内容包括并不限于:

  (1)俱乐部及其法人、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亲属不得入股其他俱乐部,不得管理其他俱乐部事务,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俱乐部任职或兼职等;

  第六条 申报俱乐部必须取得当地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体育局)和省级篮球协会的批准,并取得主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七条 联赛主办权、所有权属于中国篮协。参赛俱乐部必须服从中国篮协和联赛委员会的统一领导,遵守并执行联赛的各项管理规定。参赛俱乐部同意和中国篮协和联赛委员会签署并遵循包括并不限于“场馆运营、人力资源(球员交流等)、球员薪资(工资总额等)、市场营销、融资分配、球队建设等多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以及《联赛手册》等联赛运作的相关规章和文件。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请准入时必须提交承诺书,承诺服从联赛的统一管理,与中国篮协和联赛委员会签署相关协议,内容包括并不限于:服从中国篮协和联赛委员会的统一领导,遵守并执行联赛的各项规定等。

  第八条 俱乐部根据联赛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或主管)和工作人员(包括律师等),实行独立的人事和财务管理。俱乐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但其中不包括教练员和控股方派驻的兼职人员和流动性较强的临时工作人员(如炊事员、服务员等)。机构设置(名称供参考)及职能至少应包括:

  1、办公室:负责俱乐部新闻发布和媒体接待,处理公共关系、法律及日常行政事务等;负责出纳、会计事务;编制俱乐部财务工作报表,办理俱乐部工作人员及球队的福利、保险等;

  3、竞赛训练部:负责竞赛组织、场馆运行、场地管理、情报资料收集、训练营等;负责球队日常管理,做好各级球队后勤保障工作;

  (4)俱乐部所有专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工作合同,以及符合财务制度的工资报表;所有专职管理人员均应在俱乐部领取工资。

  第九条 俱乐部财务工作必须独立,由俱乐部专职会计人员从事本俱乐部财务工作,不得由任何投资方财务部门代管。俱乐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俱乐部财务工作。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交:财务电算化软件公司(暂指定为“用友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该俱乐部已使用(或计划使用)本公司财务管理软件“网络版”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2008年底前完成联网工作,否则取消2009-2010赛季参赛资格)。

  第十一条 俱乐部必须遵守国家财务、税务制度。执行中国篮协关于联赛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相关机构(含联赛指定机构)的审计和财务检查。俱乐部要按时向联赛委员会提交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2)执行中国篮协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见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接受相关机构(含联赛指定机构)的审计和财务检查;

  (3)俱乐部每年必须向联赛办公室提交经正规审计师(须提供该审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明)审计确认的财务报表。包括:俱乐部会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附注中包括资产负债表说明、利润表明细;上赛季俱乐部预算、决算,必要时,必须接受联赛指定机构的审计。

  第十二条 俱乐部应自行销售主场比赛门票,不得委托非专业售票机构和个人进行球票销售工作;并将套票销售情况上报联赛办公室。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应提交:俱乐部门票销售团队名单,销售计划,以及上赛季购买套票球迷的名单、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资料。

  第十三条 俱乐部球队名称按照联赛统一要求只准保留冠名。俱乐部的冠名赞助权不得免费赠与俱乐部投资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冠名赞助费应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俱乐部标志(LOGO)不得含有任何俱乐部投资企业或赞助企业元素,所有权归主办单位,俱乐部不得自行更改。俱乐部拥有本俱乐部标志的使用权,并且设专人负责本俱乐部品牌推广工作。

  (1)书面承诺俱乐部标志(LOGO)所有权归联赛委员会所有,联赛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俱乐部标志进行修改,由联赛委员会授权进行整体开发。

  (2)书面承诺俱乐部标志产品的开发由联赛委员会委托指定部门整体开发进行,未经联赛办公室书面授权,俱乐部不得自行开发任何产品;并根据联赛统一要求办理俱乐部标志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俱乐部应具备一定的商务推广和赛事推广能力,按CBA联赛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商务推广计划和赛事推广计划制定俱乐部商务和赛事推广计划,重点做好赛事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 俱乐部必须重视文化及品牌工作,有效地建设俱乐部文化、赛场文化、球迷文化;俱乐部必须要有联赛宣传口号和宣传海报。联赛期间,俱乐部在主场体育馆适当区域内悬挂主队所有球员、教练的半身画像。

  (3)主队所有球员、教练的半身画像的照片资料及悬挂的位置的说明。半身画像的画面清晰,尺寸不小于高2.5米、宽1.8米。

  第十七条 俱乐部必须拥有或协议拥有一支或以上啦啦表演队,每场比赛主队必须有啦啦队配合吉祥物进行表演。

  第十八条 俱乐部必须向中国篮协缴纳参赛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到指定银行托管账户。保证金银行存款利息归出资人。赛季间隙参赛保证金不退,直到按照正常程序退出联赛时保证金按相关规定退还俱乐部。

  第十九条 NBL俱乐部获得2008-2009赛季CBA联赛准入资格后,必须缴纳加盟费8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一线队伍国内球员在中国篮协注册必须达到12名,但最多不超过16名。每个俱乐部在12—16名国内注册球员中允许保留10名非交流球员,其余注册球员可以按照《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运动员、教练员注册与交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交流。

  (1)备选俱乐部在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本俱乐部与注册运动员本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原件,该(劳动)合同范本由中国篮协统一制定并提供。

  (4)国内球员交流费每人最低5万元,交流期限一个赛季。交流运动员的工资及待遇不低于所效力新球队运动员的平均收入。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必须拥有或协议拥有一支不少于12名球员并在中国篮协注册的二线队伍,二线万元,其中二线队伍(协议拥有二线队伍的俱乐部除外)主教练年度总体收入不低于一线%。

  (1)拥有或协议拥有一支不少于12名球员的并在中国篮协注册的二线队伍的法律文件。“协议拥有”特指以下两种情况:俱乐部与大学合办、俱乐部与体育局合办。

  (2)本俱乐部二线队伍球员名册、注册表和合同(原件)及经费使用明细、票据及二线队伍主教练相关收入等证明。

  第二十三条 球队中方教练员在报名注册时必须持有中国篮协颁发的篮球教练员A级(高级)岗位证书。球队外籍教练员在报名注册时必须递交该教练员所在国篮球协会认可的篮球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在中国篮协注册的中方教练员,并提供该教练员的岗位证书(执教资格证书)和工作合同的原件。没有岗位证书的,一律不允许在联赛中从事俱乐部教练员(含助理教练员)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一线队伍在本俱乐部所参加的比赛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恢复集中训练,并且必须保证有10名以上在一线球队注册或即将在一线球队注册的运动员进行集中系统训练(球员被国家队抽调集训的情况除外)。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非赛季期间恢复集中训练的时间、地点、人员名单以及非赛季期间的训练计划(月/周)。训练计划的制定要符合中国篮协的相关要求,《训练计划表》范本由中国篮协统一制定。另,参加非赛季期间训练的运动员中必须至少有10人办理新赛季注册,否则取消该俱乐部CBA联赛参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 非赛季期间,俱乐部的一切出访计划必须在每年4月10日前报联赛办公室批准。另,非赛季期间俱乐部参加比赛原则上有CBA联赛办公室组织。未经批准,一经发现,取消新赛季参赛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主场体育馆离就近民航机场最远距离不得超过100公里,并且100公里的路程主要以高速公路为主。

  评估细则:主场城市为非省会城市的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应提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厅)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自有或能长期协议(至少两年)拥有完全符合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联赛”)需要的比赛场馆。

  (3)俱乐部与体育场馆签订的两年以上使用协议。拥有主场经营权。主场经营权是指俱乐部能够在赛季期间,拥有独立支配和使用包括并不限于票房、比赛场地、功能房、走廊、观众席、休息厅、电子系统、馆外空地、停车场(库)等的权力,并根据联赛工作需要进行布置或举办相关活动。

  评估细则:新加盟CBA联赛的俱乐部,主场体育馆座位数必须达到6000个座位。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应提交体育馆座位分布图,实地评估时对座位数进行清点核查。

  比赛场地:符合篮球规则要求,场地地板符合标准,洁净无任何印(污)渍,除篮球规则所规定的界线外,不得出现其他界线或印迹;

  大屏幕、篮球架、计时记分系统:必须符合联赛统一技术要求和规定,篮架、计时记分系统必须使用联赛指定产品;篮架上位于篮板后方的拍摄位置由联赛指定单位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拍摄设备(电视转播设备除外)。

  (3)俱乐部必须出具由当地电视台开具的“主场体育馆符合联赛电视转播工作标准”的证明,包括比赛计时、24秒计时、比分显示和技术统计等器材设施必须按照联赛技术要求安装相应接口与电视直播车相连,以及赛场预留机位、转播车车位等。实地评估时将由联赛主播电视台人员进行检查。

  (4)体育馆内要做好禁烟工作。在电视转播时,如观众席上出现观众抽烟而影响画面转播效果,经主播台确认则每场比赛罚款30万元;如在体育馆通道出现观众抽烟并且形成倒灌烟的情况而影响电视转播效果,经主播台确认则每场比赛罚款5万元。

  (5)场馆中必须设置相应的功能房。其中,主、客队休息室必须在30平方米以上,裁判员休息室必须在15平方米以上。运动员、裁判员必须有专用卫生间,不得与观众混用;必须在体育馆设置媒体专用工作室(不能与新闻发布厅共用),要求15平方米以上,布置桌椅10套以上、宽带接口5个以上,媒体工作室必须在比赛开始前1个半小时开放。不合规定罚款30万元,否则不予准入。

  (6)固定文字记者席不少于20个,设置在场馆内视线良好的位置,要有工作台并配备足够电源、10个以上宽带接口。

  ② 20个固定文字记者席(包括配备电源、宽带等设备)的位置(平面图示)及图片,位置要求视线无遮挡,禁止将文字记者席设在篮架后方。联赛开始后不得随意更改位置及配备。

  注: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必须对场馆相关设施进行改造,申报时可将改造方案及设计图报上。2008年10月中旬必须完成改造施工。如在赛前检查中不合格或联赛开始后擅自更改位置或配置,罚款30万元人民币并责令改正。责令不改的,取消下赛季参赛资格。

  第三十一条 俱乐部可以申请设置一个常规赛分赛场或季后赛赛场,但场馆条件必须保证符合以上要求,俱乐部要协议拥有分赛场的主场经营权。设置分赛场的所有费用由俱乐部负担。分赛场的比赛场次,常规赛不允许超过三分之一,季后赛必须为全部季后赛场次。设置分赛场和季后赛赛场必须在联赛开始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报附双方合作协议以及检查分赛场时所应准备的所有材料,分赛场经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俱乐部必须拥有或协议拥有具有使用权的训练基地。训练基地建有球队生活、训练、学习所必需的设施,包括场馆、健身训练房、餐厅、房、资料室及医疗设施和相关设备,其中至少有一块室内标准篮球场。

  属协议拥有的训练基地,必须提供俱乐部与产权人双方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使用权2年以上)以及产权单位能够证明其所属权的资质性文件;属俱乐部自有的训练基地,必须提供产权证明或投资建设证明文件,训练基地验资报告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实地评估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

  第三十三条 俱乐部应制定服务球迷、服务媒体、服务赞助商(以下简称“三个服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交(专卖店)的照片,柜台位置、尺寸等资料。有专卖店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在非赛季期间,俱乐部应至少举办一次青少年篮球训练营;每个俱乐部应建立不少于500人的球迷俱乐部,每个赛季给球迷俱乐部提供不少于10万元的经费支持;全年每季度举行至少一次社会公益活动,每两个月举行至少一次球迷交流活动。

  评估细则—俱乐部必须和当地社区和球迷建立长期有实质内容的良好关系,在当地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交:

  (1)俱乐部拟组织公益活动、篮球训练营、球迷交流活动的计划,包括有关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等,附以往活动照片或简报;

  第三十七条 俱乐部设专人负责本俱乐部新闻工作,赛季期间负责媒体接待工作,建立健全俱乐部新闻发言人制度。俱乐部应和当地媒体建立良好关系。必须在当地指定主流媒体合作伙伴,其中广播电台、网络各一家,报纸两家以上。

  (4)书面承诺按照统一要求在主场体育馆设置媒体工作室,有专人负责接待,并提供饮料、简餐,赛前至少提前1个半小时对媒体开放。

  第三十八条 在体育馆主席台区域预留10个赞助商席位,如赞助商主要领导出席,应保证提供相应的主席台第一排位置的座位;必须保证每场比赛提供不少于200张位置较好的赞助商门票(具体要求参照联赛手册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积极配合赞助商现场推广活动,安排教练员、运动员参加经联赛办公室确认的赞助商活动(含广告片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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