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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拆迁户住法院周转房再遇强拆 涉嫌“妨害公务”十年不判也不国家赔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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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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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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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6日,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向南开区法院申请强拆了李英贵家的住房,随后李英贵一家住进南开区法院执行庭安排的拆迁工地一间办公房。然而当地城管局以该办公房是违章建筑为由,组织一百多人进行强制拆除。

李英贵在保护家人的临时住所时与城管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导致其“轻微伤”。2010年2月22日,李英贵妨害公务案被起诉到南开区法院。案件开庭审理后,经过多次延期,2010年12月2日,南开区法院以取保候审将李英贵释放。同时,又以“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而裁定案件中止审理,李英贵申请国家赔偿也因“没有再开庭作出无罪判决,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规定”遭拒。

李英贵称,截至目前,其一家三口的安置和赔偿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李英贵和他失明、失聪的妻子。他的妻子一直住在养老院。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12月15日下午,(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致电南开区人民法院,该院一位负责人称,该案司法程序还在进行中,不便接受采访。

5年之内遭遇两次强拆 住法院周转房被城管强拆

据李英贵讲述,其一家三口原来居住在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大园地区的两间平房里。2005年,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南开区南运河南北岸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名义对此地实施拆迁,李家建筑面积31.8平方米,能得到补偿款8.76万元。

由于补偿款不够买房,自己还失业在家,妻子失明、失聪,李英贵要求给予照顾。南开区委信访联席会议和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2011年的一份专题报告中显示,考虑到李家的实际情况,经协商,拆迁指挥部“破格”为其购置了一套“独单”,即一室一厅的“二手房”。但这是一套“直门独”(只有一间居室而没有客厅),李家希望分到的是两室一厅的“偏单”。前述两单位将其视为“过高要求”。

为了“保证工期”,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李家的房屋实施“司法”强迁。

房屋被强拆后,李英贵一家被安排在了南开区法院设在拆迁现场的一间办公房内无限期临时周转,这间周转房为原天津市西青区小园大队自建房屋,也属于同一拆迁许可的拆迁范围。2009年8月,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先后向李英贵下达《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称李家居住的两间住房和搭建的花窖违反《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拆。

李英贵拒签这两份文件。李英贵的辩护律师刘晓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临时建筑物应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无权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刘晓原还指出,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依据是《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而根据这一条例,违法应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理违章建筑,超越了自身的职权。

此外,刘晓原还指出,李英贵的临时住房为原小园大队自建,有关部门应该责令建设方小园大队限期拆除房屋,而不是使用方李英贵。

“挥舞斧头”阻吓强拆 涉嫌妨害公务罪遭起诉

2009年11月4日早晨,100多名身份不明人员来到了李英贵的临时住所前。

李英贵为谋生临时搭建的花棚内有其数年悉心栽培的近万盆鲜花,是他当时的全部家当和生存所系。在这批身份不明人员闯入,且对其失明妻子动粗的紧急情况下,李英贵“挥舞斧头”,阻吓不明身份人员,后被诬称“造成两名拆迁人员轻微伤”,随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2009年11月,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英贵,并于2010年2月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这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南开区人民法院却先后多次延期审理。

提起公诉之后的2010年4月和2010年6月,南开区法院先后延期审理一个月和两个月,理由是“案情复杂”。两次延审期限到期后,南开区法院终于在2010年6月18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但未作无罪判决。

当月,南开区法院做出了第三份延长审限决定书,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至2010年7月28日止,原因是“检察人员发现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不过,此次延审期限过后,审理并未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李英贵收到第四份延期审理决定书,再次延期一个月,理由同样是“公诉人对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曾为李英贵作无罪辩护的刘晓原律师指出,按照当时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作出两次延期审理的决定,但如果由检察院提议,延期审理的次数可以增加。“法院和检察院相继利用法律的规定,对这起简单的案件多次延期审理,最后干脆中止审理”。

▲2010年12月,南开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开庭当天,李英贵在法庭上说,自己见到来人跳进院子,妻子被人推搡,房门也被踹破,为了保护家人,就顺手抓起了一把平时劈柴用的斧子,冲到院子里挥舞,“吓唬他们”。随后,他被众人制服。

在此过程中,城管综合执法局两名工作人员受伤。经过法医鉴定,该两名“工作人员”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李英贵当日的通话记录显示,自11月4日8时55分至9时44分,他先后8次拨打报警电话。

庭审过程中,一些证人还称,到场的工作人员有的穿制服,有的未穿。李英贵也当庭表示,当时没有人向自己亮明身份和证件。刘晓原指出,这不符合执法程序。《刑法》第277条所规定的公务必须是执行合法的公务,非法的“公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李英贵的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此外,李英贵认为他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该罪为一种故意伤害行为,由于两位受害人属于轻微伤,这种伤害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李英贵是否用斧子砍伤受害人,案宗显示,强拆现场留有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刘晓原当庭提出希望查看录像,公诉人表示由于未带设备,无法播放。

中止审理十年未结 国家赔偿案也未获支持

多次延期审理之后,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裁定中止审理。李英贵于当日得到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日,取保候审到期,南开区人民法院解除对李英贵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此案再无下文。

取保候审解除后,李英贵称,2012年至2014年他又多次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要求早日作无罪宣判,未获回应。

李英贵还曾向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11月29日,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答复李英贵,称“您申请的国家赔偿,经与南开法院沟通,该案尚未审结,如需申请国家赔偿,待该案审理终结后,到义务赔偿机关提出申请”。

2018年9月17日,李英贵又给南开区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早日作无罪宣判,仍未获回应。

今年7月,李英贵再向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此国家赔偿案件由红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列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南开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书中称,妨害公务案中止审理后,没有再开庭作出无罪判决,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规定。

▲南开区法院在答辩状中称,南开区法院不属于赔偿义务机关,请求红桥区法院驳回李英贵的申请。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8月26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对李英贵国家赔偿案进行了开庭询问。南开区法院在答辩状中称,李英贵所提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且南开区法院不属于赔偿义务机关,请求红桥区法院驳回李英贵的申请。

11月5日,南开区法院原负责审理李英贵妨害公务案的朱法官突然找李英贵到法院“谈话”,说要恢复妨害公务案审理。

▲12月8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裁定:正式决定恢复十年前的妨害公务一案庭审。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12月8日,南开区法院给李英贵送达刑事裁定书,正式决定恢复十年前的妨害公务一案庭审,并通知李英贵案件在12月12日开庭审理。

在开庭前一天的12月11日,红桥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有证据证明李英贵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驳回其赔偿申请。也在这一天,李英贵接到法院电话称,开庭取消,等候通知。

▲12月11日,红桥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有证据证明李英贵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驳回其赔偿申请。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这些年来,李英贵一直在反映强拆房屋的依规安置和赔偿问题,还因此多次被行政拘留,2015年4月18日,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2016年7月28日,被和平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直到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李英贵称,自2010年12月2日取保候审出来后,因为没有自己的住房,他一人住过澡堂子,住过区信访办值班室一年时间,住过小旅馆,后来,租了一间小民房居住。他的妻子一直住在养老院,孩子考上大学前也住养老院。孩子毕业之后,虽然找到了工作,但收入也买不起房,平时“回家”也是与母亲住在养老院。

12月15日下午,记者致电南开区人民法院,该院一位负责人称,该案司法程序还在进行中,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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