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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家长注意!你想知道的都在这个“细则”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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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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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女electro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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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解读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不同学制要同年级互转

大校额不接受转学生

2014年,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工作要求,印发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0年,省教育厅结合实施情况,对其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学籍细则》)。为什么要进行修订?修订了哪些内容?27日,省教育厅就学生家长们关注的热点问做出详细解读。

一、为什么要对《学籍细则》进行修订?

自2014年7月省教育厅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来,各地市的学籍管理工作得到了规范,为学校管理学籍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办理流程得到了简化,给老百姓办事提供了方便。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省教育厅对《学籍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之一。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

新修订的《学籍细则》共八章五十二条,对原《学籍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简化优化文字表述,并对部分政策内容按新形势新要求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就是把原文件中的转学、休学与复学、留级与跳级、退学与辍学等章节整合为“学籍变动管理”章节,新增了“特殊信息处理”章节。

明确同年级互转要求

因为我省各地市的学制不完全相同,在义务教育阶段既有五四学制,也有六三学制。当六三学制的六年级学生要转到五四学制学校的时候,就出现了这个学生是应该转到小学毕业年级,还是转到初中一年级的问题。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教育部明确了实行同年级互转的原则,也就是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要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也就是说,当六三学制的六年级学生要转到五四学制学校的时候,就应当转入六年级,也就是五四学制学校的初中一年级。

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转学

在新修订的《学籍细则》中,我们对转学业务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样的情况能转学,什么样的情况不能转学,什么样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想转学到民办学校该怎么办。

目前,我省正在全力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要消除大校额、大班额。所以在这次修订《学籍细则》时,提出了学校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的工作要求。有一点需要特殊说明的是,本细则是从2020年9月1日起实行,对于在此时间点前已购房、落户,想要转学的学生和家长,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执行;在此时间点之后购房、落户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学籍细则》执行。

加强跳级管理

《学籍细则》新增了跳级考核方式,明确了流程,保障了少数确有跳级必要的学生的权利,对学校违规招收不足龄学生入学起到了规范作用。

优化学籍办理流程

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和省教育厅“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见面”的工作要求,取消了纸质学籍,所有业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做到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

三、学籍建立后

为什么跟出生日期有关系的内容不能再变更?

为了防止利用变更出生日期实现不足龄入学的现象,在建立学籍时采集的出生日期,以户籍和出生证明为依据,学籍建立后对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中与出生日期对应部分不予变更。

黑龙江省修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细则

有关转学、跳级有哪些新规定?

9月秋季新学期,《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即将实施。家长们最关心的有关转学、休学、跳级等学籍变动问题,都有哪些新规?在修订版学籍管理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家长户籍在国内、省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变动,其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或居住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购房迁居,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 校学区范围且较远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办理转学。

3、随迁子女确需转学的,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的居住证和户口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

学校哪种情况不接收学生转入?

1、学校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超过2500人),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2、学校单体校区未达到大校额,但所有班级班额均已达到标准班额的或自行确定小班化教学的学校,已达到确定班额上限的, 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什么情况下学生不允许办理转学?

1、利用转学变相择校的。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立户的,不得转学。

2、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3、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办理学籍录入,原则上不 允许转学;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在县域内转学。

4、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

特殊情况: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 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

如何办理转学?

申请转学的家长持户口簿、房产证,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可以转入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学生转学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为:

转入学校发起申请,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 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次核准。

对于没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转学学生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

申请转入民办学校的学生数超过该学校空余学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其余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转学实行同年级互转

1、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2、转学实行同年级互转。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按照 1-9年级进行对应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3、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4、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转入、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日期予以核办转学手续。转学情况由各市(地)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春季、秋季学期转学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什么情况下不允许跳级?

(一)、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达到上一年级心智水平且确需跳级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初审的结果予以复核认定。

(二)、操作流程如下:家长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跳级的学生名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专家 3—5 人)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出具考核结果。按照考核结果,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达到高一年级心智水平的学生,在其学校公告栏、 网站(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需要跳级学生的审核确认时间可安排在其当学的学年末进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将通过的名单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每年的9月份新学年统一做学籍信息变更。省教育厅未在学籍系统进行变更的学生,不得提前进入上一年级就读。

每年跳级学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校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以内。跳过年级视为接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学籍注册的当年和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不允许跳级,跳级不能跨学段、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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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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