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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的定义文章一共有几种文体著名的文学奖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体的定义文章一共有几种文体著名的文学奖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3年12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应到九人,实到九人,董事闫灵喜、曹生利、徐德朋、许建华、甘立伟、余小林、王正喜、荣健、王猛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的相关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的相关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3、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的风险评估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的相关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3年12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监事胡万林、刘震宇、江山巍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著名的文学奖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航空工业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自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或于2024年1月1日两者孰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航空工业财务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航空工业财务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及所属成员单位共12家共同出资组建,于 2007年4月正式成立。后经四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395,138万元,股东单位4家,其中,航空工业集团出资额为262,93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54%;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1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16%;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4,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4%;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6,550万元,占注册资本1.66%。

  航空工业财务的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07日);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13日,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正式执行。该办法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根据该办法,航空工业财务将不再开展保险兼业代理、融资租赁、融资性保函、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发行财务公司债券等业务,投资范围限于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航空工业财务正按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清理及业务范围调整、章程修订等工作,最终经营范围以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为准。

  由于航空工业财务为航空工业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航空工业财务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航空工业财务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大操作风险发生;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航空工业财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和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甲方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著名的文学奖项,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35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类金融服务。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使用的其他服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除上述额度事项以外的其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已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的信用状况,调整上述交易额度。

  1、乙方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将提供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并对甲方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2、乙方的业务操作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甲方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3、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4、乙方在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和结算业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支付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存款,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经提供给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中抵扣同等的数额文章一共有几种文体,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因乙方过错发生资金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若乙方无法全额偿还甲方的损失金额,则差额部分用乙方发放给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抵补。

  5、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月报、半年度审阅报告、年报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乙方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著名的文学奖项、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甲方及/或其子公司与乙方业务往来的相关信息,包括存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数据。

  7、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乙方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保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控制资金风险,保障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按照甲方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乙方承诺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负有立即向甲方告知的义务,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3)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5)对单一股东发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的,如影响乙方稳健运行,或出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2、甲方及其控股股东按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的合作,有利于为公司发展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节约资金使用成本,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1、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商业模式,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2、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对双方权利、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约定,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3、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对双方权利、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约定,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2、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3、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1)公司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公司本次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关联交易系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3)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4)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通过对中直股份与各关联方之间在上述议案中涉及的若干关联交易的认真分析和论证,我们认为该等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定价方法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该等交易有利于保证中直股份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促进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3)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4)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023年12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文体的定义。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5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024年度关联采购预计金额较2023年1-11月实际发生金额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根据2024年订单及生产计划,预计采购量较高。

  2024年度关联销售预计金额较2023年1-11月实际发生金额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2024年预计销量增加,同时2023年度尚未结账,年底或有大量集中交付产生收入未纳入1-11月统计数据。

  2024年度关联存款上限金额较2023年1-11月实际发生最高额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根据意向合同或订单,2023年底或2024年初预计收到客户大额货款。

  2024年度关联上限金额较2023年1-11月实际发生最高额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部分附属公司资金需求增大。

  公司与航空工业集团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航空工业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航空工业财务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公司及哈飞集团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哈飞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公司及昌飞集团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昌飞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的要求,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定价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关联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长期以来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未侵占任何一方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1、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河航空”)提供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等劳务服务。该协议于2019年7月1日签署文章一共有几种文体,协议有效期一年,若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

  2、昌飞集团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提供试飞服务、生产辅助、技术支持、职业培训、会务、住宿餐饮服务以及其他劳务等,相关协议于2021年1月1日签订,协议有效期一年,若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

  3、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长期提供保洁、维修、印刷等服务,该协议于2022年1月1日签署,协议有效期限五年。

  4、哈飞集团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哈飞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飞航空”)提供综合服务范围包括:通讯、医疗保健、职业培训、消防、治安、公共交通、交通设施保养、交通管理、文体娱乐、信息情报、计算机及计算网络管理、其他后勤等服务。该协议签署日期为2021年1月1日,有效期为三年,目前续签协议正在拟定中。

  5、哈飞航空全资子公司天津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直公司”)向哈飞集团下属公司提供喷漆保障服务、直升机飞行保障服务。喷漆保障服务包括喷漆所需的人员、场地、工具等服务。《喷漆服务保障协议》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期有效;直升机飞行保障服务包括飞行计划的申报与协调、飞行期间的设施设备保障,警卫巡查等,相关协议自2023年3月14日起2年有效。

  6、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向哈飞航空全资子公司天直公司提供基地建设管理总承包服务,目前项目暂未竣工验收,补充协议正在拟定中。

  7、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向哈飞航空全资子公司天直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保洁、客服等劳务服务。《工业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保洁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客服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飞集团签订《原材料、公用工程供应及生产辅助框架协议》,该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种类及范围如下:

  (1)哈飞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提供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及工装制造、补制、工装返修、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设备使用、维护及修理)、产品零部件运输、印刷、复印晒蓝、公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风水电气、飞机试飞及使用机场和导航设施等)。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向哈飞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供应原材料和/或零部件的供应/加工(或装配)、提供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及工装制造、补制、工装返修、计量检验、无损检测强化试验、质量合格检验、整机(不含军械)及复合材料等产品。该协议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续签协议正在拟定中。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与昌飞集团签订《航空产品购销框架协议》,该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种类及范围如下:

  (1)昌飞集团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供应航空专用材料和/或零部件、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制造及返修、整机、直升机零部件及航空备件等航空产品。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向昌飞集团供应原材料和/或零部件、生产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大中修理、设备修理)、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制造及返修、整机、直升机零部件及航空备件等航空产品。

  (3)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阳公司”)提供原材料成件。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与昌飞集团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若合同租赁期届满前至少1个月内,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租赁期限自动延续,直至任何一方提出终止要求。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与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了每年的租赁费用。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与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签订《青年公寓综合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每年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服务期限1年著名的文学奖项。若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

  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与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了每年的租赁费用。

  4、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飞集团于2023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两年著名的文学奖项。

  5、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飞集团于2023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等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两年。

  6、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飞集团于2023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两年。

  7、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飞集团于2023年3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至2024年12月31日。

  8、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与哈飞集团于2023 年1月1日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其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一年。

  9、哈飞航空全资子公司天直公司与哈飞集团下属公司签订了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港城大道8号公司厂区内101厂房、103厂房、203机库的出租合同,作为对方开展业务使用,出租协议拟定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0、哈飞航空全资子公司天直公司与哈飞集团下属公司签订了工装工具租赁协议,有效期为2022年9月18日至2025年9月17日。

  1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阳公司向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租赁投影仪,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16日签署,租赁期1年。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阳公司与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下属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及保理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点,融资租赁业务融资余额(未偿还本息总额和扣除保证金的其他费用)不高于人民币1亿元,存续保理业务余额不高于人民币2亿元。

  本公司拟与航空工业财务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期限一年。协议约定航空工业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本次关联交易将按照客观实际、公平公允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1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滨江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登记时间:2023年12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出席会议资格。

  (二)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将登记手续要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办理。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注明联系方式。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14号文体的定义,中航发展大厦A座11层会议室,联系人:夏源著名的文学奖项,电线

  1、拟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拟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上述登记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已办理会议登记的参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并请提前30分钟到会场办理手续。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实现直升机业务的整合,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组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构成公司关联交易,本次重组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3〕74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有关规定,上交所审核机构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要求公司及时提交重组报告书(上会稿)。

  公司本次重组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该事项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以及最终通过审核、取得注册的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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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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