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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兰德4个月3遭责令改正 投顾账号公示与实际不符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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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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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兰德证券”)通过互联网投顾平台“深圳新兰德爱投顾”(含互联网站和手机应用)运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部分投顾账号与外部机构合作,相关投顾账号在平台公示的情况介绍与平台公示的该账号运营投顾人员的实际情况不符。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新兰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兰德证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国内第一家专业性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成立于1992年1月16日,注册资本4000万人民币,洪弘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杨林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70%。

  据不完全统计,这是新兰德证券半年以来第四次遭监管。2019年12月31日,湖北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新兰德证券武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深圳新兰德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及投资顾问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备。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68号)显示,新兰德证券北京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因产品的营销宣传页面存在误导性表述且个别员工营销话术不实的违规行为而遭责令改正。

  2019年7月1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被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且处于整改期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2019年6月),共计28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榜,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列其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检查,你公司通过互联网投顾平台“深圳新兰德爱投顾”(含互联网站和手机应用)运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部分投顾账号与外部机构合作,相关投顾账号在平台公示的情况介绍与平台公示的该账号运营投顾人员的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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