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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一年内上高速拿到驾照未满一年独自驾车上高速肇事赔不赔?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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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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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六十五条,“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而如果车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第二,刘某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符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四条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适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中的“驾驶人”资格,而保险公司予以拒赔的依据之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虽然“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但该不属于法律、行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属于部门规章,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金某的车在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2014年11月15日,驾驶人刘某独自驾车上高速。在高速公上行驶时,因刘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公护栏发生擦剐,造成车辆损失(修理费8000元)及三者道护栏受损(确定损失400元)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金某认为,其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其理由是:

实习期不属驾驶人

险企拒赔

但已取得了驾驶资格

高速上出事故交强险赔了车损险不赔

第一,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而该合同中第六条第八款“依照法律法规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属免责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应该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车主认为虽在实习期

庭审中,保险公司拒赔原告的车损赔偿,其抗辩理由是:

第二,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第六条第八款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该条款虽然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但是原告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仅向其进行了重点提示,还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金某也对投保单中的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予以签字认可。同时保险公司又专门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进行摘录形成免责事项提示书,金某对该免责提示书进行了签字确认。

□商报记者杨敏

经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核实,刘某初次取得驾驶证的日期为2014年10月17日,实习期至2015年10月16日。车主金某将修理费和三者护栏损失费用交纳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对事故造成的三者护栏损失4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进行了赔付,而对本车损失8000元因不符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和符合免责范围予以拒赔。金某对保险公司拒赔不服,于2015年1月13日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本车修理费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某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只有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所谓“驾驶人”是指非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章的驾驶人,不能只狭理解为非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驾驶人。因为相关部门规章是属于国家对某一领域的专门性,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具有法律授权的属性,只要该行为违反了相关部门规章的,同样是属于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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