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综合体育  国内资讯

体育法学研究的现代化:新《体育法》研究指引

  • 来源:互联网
  • |
  • 2022-12-07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在管制与自治关系上呈现出全新立场,迈出了体育立法现代化上的重要一步。法源论上,《体育法》是圆心,体育自治规则在最外延,但新《体育法》提供了自治规则进入国家法秩序的管道。在管制与自治此消彼长的两极,教义学和政策学呈现出体育法学研究现代化在方上的不同面向。教义学与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分别是裁判性规范和政策性规范,论题学可实现对新《体育法》研究问题的聚焦。方和论题学的革新将使体育法学研究的现代化成为可能。

  在体育法治脉络深处,法律的普世价值和私人自治传统一直相互交织(Roberto,2003)。体育领域内自治与法治的内在紧张,使得国家管制通过法治介入体育自治成为可能。一国之体育立法作为管制法,如何包容体育自治的内生张力,成为体育立法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此意义上,经国家体育相关部门和学术界多年持续推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体育法》),因其在管制与自治关系上的全新立场,迈出了体育立法现代化上的重要一步。就此,体育法学研究亦需敏锐观察并揭示此一重要变动,因应《体育法》的现代化转向,推动体育法学研究的现代化,此即本研究作新《体育法》研究指引之问题意识。

  因循法系制定法传统,一国之体育法典构成了体育法最重要的法源(Marie et al.,2018)。就中国而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外,包括《体育法》在内的各部门法尚未完成法典化工作,《体育法》的法源主要来自国家体育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意义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等。在体育领域,就此可以表述为“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即受到官方认可,学术界亦持肯定立场(马宏俊,2021)。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现行有效的体育法律规范包括1部体育法律(《体育法》)、7部体育行政法规、31部体育部门规章、165件体育规范性文件、269件地方性体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体育报,2022)。上述法律规范组成了我国体育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体育法法源的中心层(图1)。

  在体育法律规范体系之外,一国法律体系之其他部门亦有涉及体育领域相关法律规范。在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诸部门法域,均有与体育直接关联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更是对国家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供给了大量规则。有关体育的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亦是《体育法》法源,新《体育法》第六十条直接承认了国际公约的地位。这些国内法与国际法构成了体育法法源的第二层(图1)。

  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和体育领域相关法律规范构成了体育法管制面向的一级,位于第三层的体育自治规则构成了体育法法源中不受束缚且可无限延展的另一极。体育自治规则包括体育规则、体育道德、体育理念、国内外体育组织内部规范等。Roberto(2003)认为,体育自治规则并不具有一般法律体系的共性,其重要性归结于与体育的密切关系本身,体现的是体育的本质。

  《体育法》是体育法法源三层结构的圆心(图1),即我国体育领域唯一的专门法律,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我国体育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体育法》颁布于1995年,结束了我国体育事业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我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1996)。然而,随着体育体制和立法理念的改革与创新,其已经难以满足现代体育发展需要。除了学术界多次建议修法外(姜熙, 2019;于善旭 等,2017),还有研究指出了该法管制色彩过强问题,突出的是国家对体育事业的调控,表现出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杨国庆 等,2019)。本次《体育法》修订,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管制趋于缓和,私权得到伸张(如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确认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权),自治获得尊重(如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关行业内部治理机制、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体育道德与体育赛事规则的规定)。管制与自治,是现代化体育法学研究的原点课题。

  新《体育法》的现代化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现代化提供了可能。就体育法学研究而言,随着新《体育法》颁布,立法层面的工作告一段落,而法律解释相关研究尚待展开。新法在颁布后即脱离立法者的意志,具备了全新的生命和解释空间。在此意义上,法律解释的目的是发现法律规范的客观意旨,而非探求立法者之主观意思(杨仁寿, 2013)。因为法律颁布愈久,社会情势变迁愈大,主客观的解释裂痕就会愈深;又因为包括体育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都表现为一个松散的规范架构,制定法语言亦存在不确定性,故而需要探寻文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乃至漏洞补充等法学方法。解释论构成了教义学的基础,教义学在法解释的运用过程中产生,目的在于揭示整体法秩序的内在体系,并把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纳入现行法秩序框架(伯恩德⋅吕特斯 等, 2015)。

  作为教义学基础的法解释,以制定法文本为工作平台(车浩,2022)。就体育法学研究而言,新《体育法》为教义学作业提供了研究载体,体育法本身之领域法特质也为通过教义学达致的体育法学研究现代化提供了广阔空间。领域法本身就是法学研究现代化的产物,是在打破传统部门法界限的基础上应对新兴交叉领域的一种全新法学研究范式(刘剑文 等,2019)。体育法是典型的领域法,以新《体育法》为对象,其教义学展开既有宪法层面的(如基于第一条的合宪解释)、国际法层面的(如第五章“反兴奋剂”与国际法中反兴奋剂规则的体系融合问题),又有行政法(特别体现在第十章“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法(如第五十二条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刑法(如第一百一十九条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刑事责任确定问题)、经济法(如第七章“体育产业”中涉及的各类体育产业促进和财税问题)等部门法层面的,还有《体育法》自身的(如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的解释)。

  管制与自治之此消彼长在体育法不同领域呈现不同,公法领域侧重管制,私法与内部治理领域弘扬自治,此为基本立场。然更具体之判断,有待于未来教义学的精细作业。新《体育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未来研究可从自治与管制之互动视角拓展体育赞助合同的教义学研究。

  教义学以稳定的立法为前提,立法(包括修法)是政策法律化的活动,因此,教义学至少间接是法政策的产物。然而,教义学并不是停滞的,其继续发展和改造会形成并推动新的法政策,并最终影响下一次立法活动(伯恩德⋅吕特斯 等, 2016)。事实上,在作为教义学基础的法解释层面,社会学解释是一种重要的解释学方法(杨仁寿, 2013),此时,实证和经验比逻辑和形式具有更重要的作用。

  就体育法学研究的现代化而言,政策学与教义学同等重要。一方面,政策学可以通过社会学解释融入教义学,并在教义学的发展中形成新的法政策;另一方面,政策学本身就是研究新《体育法》的独立工具。这是因为法律规范在法秩序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是法解释的起点,但并非所有法律规范都是裁判性规范,可以通过教义用而直接在司法裁判中援引作为裁判依据(图2)。新《体育法》中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章绝大多数规范和其他章节少数规范外,多为倡导性规范,并不为裁判者关注,可称为政策性规范。在《体育法》中,政策性规范占比更多,但其并非仅具宣示意义,其作用之发掘,实赖政策学的指引。

  因此,裁判性规范是教义学的关注点,政策学则是政策性规范。裁判性规范与政策性规范之二分并非绝对。以新《体育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例,该款看似政策性规范,就国家促进社会力量发展体育和体育事业捐赠赞助的政策定位而言深具研究价值;但该款亦可通过教义学之挖掘成为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的重要裁判性规范,其涉及的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之体系协调,是传统教义学的课题。

  鉴于不同的知识传统和现代科学之细密分工,学科在形式上的封闭性与实质上的交叉性构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的命题,这也是体育法学研究现代化的阻碍。体育法学名为“法学”,但并非传统的法学部门或二级学科,晚近被冠以“领域法学”之名,研究者专业背景来自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皆有,所为研究亦可称为“体育中的法”(Valori, 2005)。大部分研究者所长仅为体育公法、体育私法或国际体育法之教义学。就新《体育法》研究而言,在更为广阔的政策学维度,或在通过社会学解释把政策学融入教义学维度,法学背景的研究者并不占优势。

  “体育”构成了体育法学的底色。就体育法法源最外层的体育自治规则而言,体育学背景的学者更是具有超越法学背景研究者的专业能力(黄璐, 2016)。因此,就新《体育法》中的大量政策性规范而言,体育学背景的学者可因其对体育领域、行业、政策、规则的熟稔和敏感而占先机。体育学在我国学科设置中有4个二级学科,其中,体育教育训练学、运动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学具有一定的专业门槛。显然,对于新《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四章“竞技体育”的研究而言,体育教育训练学和运动科学背景的学者更有政策学意义上的话语权。对于新《体育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关国家鼓励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和发展民族特色体育产业的政策学研究,民族传统体育学背景的研究者可贡献独到论点。

  体育人文社会学是体育学4个二级学科中最具包容性者,契合当今学科交叉之大势,包括体育哲学、体育史学、体育经济学、体育管理学、体育社会学、体育人类学、体育法学等“体育+人文社会科学”。法政策学提倡者平井宜雄认为,法政策学面对的是有关多数人利害、现在和将来的公共性、政策性问题,而非社会中的具体纷争,社会学、经济学构成了政策设计的基础(解亘,2005)。由此可见,体育经济学、体育社会学等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的子方向可为新《体育法》(特别是第五章“全民健身”、第七章“体育产业”、第八章“保障条件”)提供基础性的政策学阐释。这样看来,体育法学研究的现代化暗含了体育人文社会科学育法学研究方向须具备体育专业的底色,初谙法学研究的教义,并向社会学、经济学等外部学科开放。

  论题学即地方论(topica),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著作中意指借助一些关节点寻找论据的学问,“地方”即可以从中找寻论据的场所(徐国栋,2015)。后世学者又把论题学当作论题目录,罗马法由此被整理成100个问题的清单以便利学生学习。受此启发,本研究意在为新《体育法》提供一份分章研究指引,以为体育法学研究现代化进程添一注脚。

  总则既可能是各分章的公因式,也可能仅发挥一部法律总纲的作用,属于教义学的研究范畴。新《体育法》第一条是立法目的的宣示,具有法解释上的目的解释的教义学价值。第二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体育工作和开展体育活动原则,体现了法律本身所要维护的价值观,具有指导具体法律规则和填补规则漏洞的教义学功能。

  新《体育法》第五条规定了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和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权利的特殊保障,殊值重视。从该条能否解释出“体育权”概念?权利对应的是义务如何设置?在西文中,法律即权利(diritto),权利研究是教义学研究的出发点。

  总则也为体育法学研究提供了元问题论域。新《体育法》并没有给出确切的何为“体育”的定义,为体育哲学、体育史学研究者预留了充足空间。新《体育法》第一条明确弘扬和培育的“中华体育精神”“中华体育文化”到底为何,也有赖于文史学者的发掘。第八条有关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之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将是民族学和人类学的重要研究范畴。

  总则中亦不乏政策性面向的研究。尤可上心之处为第六条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之建构、第十四条对外体育交往政策之细化和第十五条体育宣传周之实证效果分析。

  本章研究以政策学为中心。在理论层面,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全民健身的4个基本原则,这是政策学的问题;在实践层面,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与第十九条确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如何构建,也需要实证研究的开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全民健身计划的推行、体育锻炼标准的制定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的调查提出了要求,需要后续实证研究的评估。第二十三条有关特殊群体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保障问题,是制度设计的重要课题。比如,各地一些全民健身场所要求老年人进场必须子女陪同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如何在保障老年人健身权利和人身安全上进行斟酌平衡,是亟待政策学研究解答的问题。

  本章虽未明言,但作为本章下位法的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健身权。学术界已有如何通过法治保障公民健身权利,落实全民健身战略的问题意识(田思源 等,2018)。教义学上,本章规则可用于深化对健身权保护的阐释。

  本章在修订过程中争议激烈,章名由“学校体育”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由此带来的重要研究课题是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问题(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均与此有关),第三十条的“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还涉及教、体、卫三方协同问题。

  第二十四条作为开章主旨,所言“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构成了其他规则展开的基点,需要政策学研究持续跟进。第三十七条明确了体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对青少年社会体育培训的监管职责,是在“双减”背景下政策学的热点研究课题。

  教育学和体育教育训练学的专业支撑对于本章大部分规则研究至关重要,比如,第二十五条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并开齐开足体育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1 h体育锻炼,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配足体育教师并与其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提供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第三十五条学校体育督导等。

  本章还有极为值得教义学关注的规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频发,司法讼争屡见不鲜,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运动风险防控和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设施、器材和场地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的义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学校组织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违反上述义务,承担《民法典》上的何种侵权责任,过错如何厘定,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属于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国家有关标准”如何认定,何为适合特殊体质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皆为教义学研究的发力点。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与全民健身(第二十三条涉及未成年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竞技体育(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涉及义务教育问题)是否存在范畴交错,如何厘定彼此的内涵与外延,是政策学与教义学共同的课题。

  竞技体育与职业体育、专业体育关系,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第四十条规定的职业体育促进条款在体系上为本章统辖,为两者关系之基础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基点。就该条本身涉及的职业体育规范与促进问题,为政策学上重点问题。

  第四十二至四十九条涉及运动员管理和权利保护问题,两者互为条件。良好的管理体制有助于促进运动员的权利保护,权利保护也会推动管理模式更新。就国家如何开展运动员训练管理、保障受教育权、注册交流权、就业升学、退役保障、选拔参赛等,都是政策学研究的重要范畴。运动员上述权利如受到侵害,法律上的救济方式如何进行,则属于教义学研究领域。

  第五十至第五十二条涉及体育竞赛管理问题。第五十条的体育赛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是政策学面向,第五十一条有关体育赛事公平竞争、不得营私舞弊和的规定则是教义学面向。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作为体育自治规则,由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进入国家法秩序,成为国家管制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涉及体育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保护,学者的解释论展开较早(马法超 等,2008),在新时代、新《体育法》背景下又有研究的新空间。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回应了实践中体育赛事转播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困局,新增关于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的保护,对于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教义学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本章为修订新增,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表明了我国在反兴奋剂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坚决态度,故本章的研究重点为政策学面向(如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兴奋剂问题综合治理,第五十六条兴奋剂目录制度,第五十七条设立反兴奋剂机构,第五十八条反兴奋剂宣传教育与第五十九条反兴奋剂科技促进等)。反兴奋剂作为体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领域法之最具特色之处,教义学研究水平的提升至关重要。第五十三条有关禁止使用兴奋剂的规定如何在行政处罚和刑罚中发挥作用,需要公法和刑法教义学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具有反兴奋剂规范的行政立法权,第六十条确认了反兴奋剂领域国际公约的国内法效力,教义学上就具有了通过体系解释保持法秩序统一性的问题。

  作为人类社会共同的应对经验,反兴奋剂规则具有普世性,内容专业。对本章的深入研究,需以对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的教义学研究为基点。

  本章由“体育社会团体”改名而来,会引发范畴上“体育组织”“体育社会组织”“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协会”等不同内涵与外延的教义学解释必要。本章主要为倡导性规范,在管制与自治关系上大力弘扬体育自治,承认体育组织章程的作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确认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制定权限(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单项体育协会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第六十七条)。在第六十八条,“自治”第一次作为完整的法概念出现在国家最高体育基本立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教义学解释价值。

  绝对的体育自治只是理想,对社团的管制可以追溯至罗马《十二表法》时期:社团自治不能违反公法(徐国栋,2019)。新《体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这对于政社分开后的体育组织监管意义重大,有待具体的解释展开。体育组织是私法和公法交错的领域,教义学上值得深究;又涉及治理、税收等政策性问题(Cinzia et al.,2015)。就当前体育协会普遍面临的实体化障碍,教义学研究(提供法治保障)和政策学研究(提供促进模型)缺一不可。

  本章为修订新增,内容大都为倡导性规范,实为体育产业促进法的定位,政策学研究是主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作协调机制(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第七十三条)等均为研究重点。

  在一些更为具体的论题上,政策学需要教义学的配合。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可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由此带来对该条第二款何为“体育产业”的解释问题。对体育产业的税收优惠是否违反税收法定原则?这是体育法与税法的体系解释问题。叶金育(2020)已在修法前作出过“《体育法》优于税法”的解释结论,修法后的研究亟待跟进。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实为体育产业的投融资问题,民商法教义学的运用会使研究更具说服力。

  第七十二条是第四十条的延展,两者构成分析中国职业体育的出发点。职业联赛在第四十和第七十二条中均未规定,但又蕴于文义之中,梁伟(2015)从自治与管制视角,以中超联赛为案例呈现过独到见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是有关职业体育俱乐部内部治理的规定,梁伟等(2022)运用的政策学方法值得观察。教义学上,对职业体育的研究也有探索(赵毅,2021)。因此,职业体育是不同研究背景都可角力的领域。

  保障条件是政策学研究的重点,需要通过精细的制度设计指引实践方向,突出社会力量参与对体育事业的保障。比如,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条分别涉及体育事业经费预算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问题,需要经济学和管理学方法支撑。第八十九条有关体育专业教育的问题,属教育学范畴。第八十一至八十八条有关体育场地设施保障,需要政策学研究,但鉴于国家必须履行大量公法义务,教义学研究亦有必要。第七十八条是有关体育赞助的规定,前已述及,政策学研究虽是常态,但教义学的挖掘也有可能。而且,本章内容与其他相关章节(特别是第二章“全民健身”)多有衔接,需要进行体系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的体育保险制度主要为教义学面向。该条有关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体系协调问题,且该条规定的投保义务人如果怠于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何种安全保障责任,也需教义学研究给出解答。就体育保险制度的具体设置方案而言,政策学研究不可或缺。第七十九条同样主要作为裁判性规范发挥作用,该条有关禁止侵占、挪用体育资金的规定,需要刑法教义学的介入。

  本章为修订新增,具有教义学上的重要研究价值。教义学在中国体育法学研究的起步就是从对包括了体育仲裁在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开始的(郭树理,2004)。但中国体育仲裁制度尚待健全,学术研究主要以国际体育仲裁为对象(黄世席,2007),晚近更是呈现精细化之势(熊瑛子,2021)。在新《体育法》施行背景下,第九十一条明确了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解释论的重心将由国际体育仲裁向国内体育仲裁转移,以为司法实践提供解决方案。在自治与管制的两极,仲裁偏向自治,管制仅以程序上的合法性为限。故而,本章的管制性规定主要与体育仲裁程序有关,这是诉讼法教义学施展的舞台。

  第九十二条是教义学研究的中心。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三项“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可排除法院管辖),有待教义学研究统一裁判理路,形成通说。在体育仲裁制度之外,第九十五条承认并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增强了新《体育法》的自治底色。第九十六条规定了不服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或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的救济措施。可以预见,体育纠纷个案会不断涌现,促进案例研究教义学的成熟。

  本章为修订新增,主要以公法性质的监管规则为主,裁判性规范占绝大多数,将成为公法教义学研究的重点(袁钢,2022)。就主体而言,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地位毋庸讳言,但确需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体育监管的“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在何种情形存在。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中,需要厘清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如何“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在体育市场监管中,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除了存在双方监管分工问题外,在诸如健身预付卡这类属于商务部门主管的领域,如何有效开展监管,需要在整体的公法体系下展开教义学研究。

  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创设了赛事活动在出现突发事件时的“熔断机制”,第一百零五、一百零六条分别规定了高危项目和高危赛事的行政许可制度。在公法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权的运用应慎重,教义学可帮助解决这些制度运用中的疑难问题。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了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发生何种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私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上的法律效果,也是教义学的论题。

  电子竞技、信鸽竞赛是否为体育项目?第一百零四条要求国家建立体育项目管理制度,新设体育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认定,每4年公布一次体育项目目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了高危体育项目与高危体育赛事的目录调整机制。政策学研究可为主管机关提供决策参考。

  本章均为裁判性规范,可为裁判文件直接援引,理应十分重要。然而,鲜见有关《体育法》法律责任章的研究。新《体育法》是一部现代化立法,法律的可操作性明显加强,教义学研究应跟上。本章法律责任以处分、处理和行政处罚为主,这主要是公法教义学的领域。刑法教义学则用于解释本章少量刑事责任规则。

  有别于意大利利用民法典作为自治规范进入国家法秩序的管道,我国通过《体育法》这一管制法提供了更明确的管道。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承认了体育组织的社团罚(指社团对社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停权、罚款、不允许使用社团设施等处理的制裁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还规定政府机关可因体育主体违反体育自治规则而施以行政处罚。另外,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部门有权将违反体育自治规则的主体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带来信用惩戒与行政法治的教义学问题(梁尧,2021)。这些问题都是鲜明的体现体育法学研究特色的课题。

  第一百二十条是保护国家在国际体育活动中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规定,这是国际公法层面的教义学问题。第一百二十一条指向一个全新的教义学领域——军事体育法。未来研究可在附则研究上充分展开。

  Gualazzini(1965)在其所著的《体育法的历史导论》开篇提出,体育是身体竞技活动的综合,通过挑战体力、耐力的极限而增强人的反应力、智力、技巧和气质,用不亚于演员的巨大感染观赏者。现代化的体育法学研究当需回应本体和传统。当今社会已经迈入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对体育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通过对新《体育法》的文义、目的解释持续回应这些问题,始终保持法律文本在体系上的开放,就是现代化体育法学研究面向未来的能力。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