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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关键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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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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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依托体育设施、各类学校、体育健身场所等,以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和培养体育人才为目标的社会体育组织,属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一种。

  2000年3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下发通知,决定使用1999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在全国开展创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试点工作,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申报2008年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 中, 通过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到民政部门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章程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第十条要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性质。更加严谨的理解就是,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发展。

  据此,《规范》中所提出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是通常意义上在市场监管部门(即工商局) 登记注册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或体育培训机构,而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属于非盈利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是属地体育部门。

  主要分两大类,一是在市场监管部门(即工商局) 登记注册的体育类企业,没有业务主管部门; 二是在属地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属地教育部门。《规范》 中所指体育培训机构应是在市场监管部门(即工商局) 登记注册的体育类企业,但这类体育培训机构又分为两小类, 一小类是早期取得营业执照的体育类企业,在经营范围一栏有“培训”项目,另一小类是而后期取得营业执照的体育类企业,在经营范围一栏不再有“培训”项目, 取而代之的是“体育咨询”或“教育咨询”,这一小类的体育企业同样也在开展体育培训,严格意义上讲这属于超范围经营或“违规行为”,打擦边球。据了解,这类体育企业在体育培训行业中占比不少,其未来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纳入体育培训行业,二是被禁止。

  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体育运动学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竞技体育“训练网”其中一种训练形式,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1980年,在《国家体委关于加速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原国家体委按照“以奥运会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竞技体育工作的重点作出部署:“改革完善训练体制,调整好一、二、三线队伍,即优秀运动队(国家队与省队)、市县级重点与业余体校、学校运动队。按照‘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要求,从项目、选材、训练各方面建立 层层衔接的训练网。”从此,以体育传统学校和中小动队为代表的初级训练形式,以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运动体校为代表的中级训练形式,以国家集训队和各省专业队为代表的高级训练形式,一种层层衔接的运动员培养体制逐步建立起来。

  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

  学校体育社团在大学最为活跃,高中次之,初中、小学也有之。它是由体育方面情趣爱好相投的学生,为达到增强体质,更好地掌握并提高其运动技能为目的,依照校规校纪,遵守一定的宗旨和原则,在教师的组织管理下,自愿加入组成的具有相对固定成员和特定活动范围的学生组织。中小学生因为兴趣爱好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意志力也相对薄弱,其体育社团多由教师创建或在教师的帮助下创建。

  我国的学校体育社团起步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大学生中最早出现以学生社团活动为标志的校园文化热,随后扩展至中学、小学。随着学校体育的发展,学校体育社团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规范,促进校园体育社团的发展。有的城市将体育社团建设工作列入教育局课外体育工作的重点之一,很多中小学校都把体育社团的改革作为体育教育改革创新的重点来抓,鼓励学生依据自身的兴趣自愿申报参加1-2个体育社团,以满足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个性化需求。(转自1月11日《中国体育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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