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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试点再审程序改革:以提审为原则指令为例外,全面审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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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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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启动改革。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

注意到,这一《办法》共23条,其中包括改革再审程序,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的标准和程序。《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再审程序改革上,前述《办法》完善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和情形,建立了将申请再审案件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机制,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审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原则上“上提一级”受理。最高法司改办有关人士指出,由于立法未进一步细分再审申请对应的法院层级和标准,一些案件终审生效后,败诉当事人不考虑裁判对错,仅因“上提一级”增加了改变生效裁判的可能性,就随意申请再审。

“这样既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也占用了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大量司法资源。”据统计,近年来,最高法受理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收案数从2016年的8884件陡升至2020年的22383件,再审申请驳回率一直在90%以上,存在较严重的“程序空转”现象。

基于此,《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进一步完善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标准和程序。

一是调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试点工作启动后,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2.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前述有关人士分析说,这里的“无异议”,是指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如果事实、证据、程序存在问题,即便是有新的证据,也较适宜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纠正。这里的“适用法律有错误”与后面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都包含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有错误的情形。

二是建立将申请再审案件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机制。注意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两类情形:1.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当事人对中级、专门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得参照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的内容。”前述有关人士强调,各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调整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也不得将应由本院审查的申请再审案件交辖区中级、专门人民法院审查。

三是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审的案件范围。前述有关人士表示,试点工作开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例外。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案件的范围,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2.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主要包括两类案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之间存在“类案不同判”情形的;二是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的重大法律适用分歧需要解决并统一的。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与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件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也可以纳入再审提审范围。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主要指根据案件所涉利益、社会影响和个案情况,更适宜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如存在严重外部干预或“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

四是完善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程序。“实践中,一些案件依法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因原审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诉讼程序存在问题,不符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条件。”前述有关人士指出,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标准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而言,试点开始后,以下三类民事、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是辖区中级或专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当事人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二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当事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三是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初步审核后,决定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案件。

前述有关人士补充说,《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限定为“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之诉将是“法律审”。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绝大多数已经历两个审级审理,并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再审审查或审理实际考虑的是是否有错、如何纠错的问题。”前述有关人士说,《办法》将对原审事实、证据、程序问题的审查工作交予高级人民法院完成,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查法律适用问题,裁定提审后,仍是依法全面审理。

前述有关人士强调,关于再审制度改革的内容(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而非仅局限于上述12省市。

“试点工作开始后,当事人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前述有关人士透露,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配套完善将申请再审案件交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机制、受理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提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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