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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银控股全资子公司珠海久银被责令改正 私募产品承诺最低收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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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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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2月18日讯 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久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珠海久银存在以下问题:

  一、珠海久银在某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该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珠海久银在管理某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珠海久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珠海久银由新三板上市公司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银控股” 证券代码:833998)控股,是久银控股全资子公司。据了解,久银控股成立于2010年9月2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在某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该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在管理某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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