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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跃实业被责令改正 2018年年报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未披露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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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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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3月25日讯 山西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实业)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龙跃实业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8年年报披露不完整

  龙跃实业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但龙跃实业未就所涉事项进行说明,也未分析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同时,年报风险提示部分未披露与上一年度所提示的风险因素的变化之处。

  二、部分重大事项未披露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龙跃实业所持北讯集团股票触及平仓线,并多次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龙跃实业未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龙跃实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六十五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8年年报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但你公司未就所涉事项进行说明,也未分析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同时,年报风险提示部分未披露与上一年度所提示的风险因素的变化之处。

  二、部分重大事项未披露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你公司所持北讯集团股票触及平仓线,并多次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你公司未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应充分重视信息披露工作,认真学习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梳理信息披露流程,完善内部管控机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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