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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相财富一分公司被暂停新增客户 营销过程存误导性宣传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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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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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月22日讯 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天相财富”)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经查,北京天相财富上海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规范,个别投资顾问尚未取得注册变更后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即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信息公示不准确,且通过微信向投资者发送的部分投资顾问建议未标注证券投资顾问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三、未向客户说明投资建议所依据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四、营销过程中对过往业绩和服务能力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工作人员冒充投资者或其他公司员工并诱导其他投资者购买服务,承诺保证收益;

  五、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责令北京天相财富上海分公司在收到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0月14日,北京天相财富曾因在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环节存在营销人员进行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和承诺收益的情形,被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3个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规范,个别投资顾问尚未取得注册变更后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即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信息公示不准确,且通过微信向投资者发送的部分投资顾问建议未标注证券投资顾问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三、未向客户说明投资建议所依据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四、营销过程中对过往业绩和服务能力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工作人员冒充投资者或其他公司员工并诱导其他投资者购买服务,承诺保证收益;

  五、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你公司应当每个月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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