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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豪涉两宗违规收警示函 年报亏损6.68亿变亏损39.67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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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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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2月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德豪 证券代码:002005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于近日对*ST德豪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现*ST德豪存在以下问题:

  一、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查,2019年4月29日,*ST德豪披露《2018年度报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81亿元。2019年8月30日,*ST德豪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对政府补助的应收账款1亿元进行坏账计提,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5.81亿元调整至-6.68亿元;2019年11月18日,*ST德豪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基于确认关于Lumileds诉讼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4.5亿元和LED芯片固定资产减值计提29.11亿元,公司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再次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之前-6.68亿元调整至-39.67亿元。*ST德豪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的行为,导致2018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经查,2015年3月24日Lumileds就正式向美国加州高等法院起诉*ST德豪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侵占商业秘密、违反美国加州相关法案等,但*ST德豪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披露上述诉讼事项。此外,*ST德豪于2018年7月30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lumileds应赔偿经济损失9563万元。*ST德豪也未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进行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ST德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警示函原文:

  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查,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报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81亿元。2019年8月30日,你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对政府补助的应收账款1亿元进行坏账计提,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5.81亿元调整至-6.68亿元;2019年11月18日,你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基于确认关于Lumileds诉讼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4.5亿元和LED芯片固定资产减值计提29.11亿元,公司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再次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之前-6.68亿元调整至-39.67亿元。你公司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的行为,导致2018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经查,2015年3月24日Lumileds就正式向美国加州高等法院起诉你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侵占商业秘密、违反美国加州相关法案等,但你公司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披露上述诉讼事项。此外,你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lumileds应赔偿经济损失9563万元。你公司也未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进行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督促公司董监高和财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披义务,平稳处置化解风险,稳健开展日常经营,我局将对公司重大事项持续保持高度关注,并将继续开展相关核查,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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