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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丰棉花遭资金占用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尽职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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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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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显示,经查,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棉花”,831029)存在以下问题:

  银丰棉花控股股东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关联方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监利县荒湖银丰棉业有限公司、汉川银佳棉业有限公司、香港汇富银丰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累计占用公司资金共计9.92亿元。银丰棉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资金占用发生时,银丰棉花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银丰棉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银丰棉花成立于2004年8月26日,注册资本1.43亿人民币,钟春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6.30%。银丰棉花于2014年8月29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000166.SZ)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9年4月30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银丰棉花控股股东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公司2018年累计占用金额8.3亿元,2018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5.67亿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号

  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金占用问题

  (一)你公司控股股东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累计占用公司资金71,430万元,直至2019年10月偿还完毕。

  (二)你公司关联方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8,507万元,直至2019年6月偿还完毕。

  (三)你公司关联方监利县荒湖银丰棉业有限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累计占用公司资金3,648.58万元,直至2018年12月偿还完毕。

  (四)你公司关联方汉川银佳棉业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累计占用公司资金5,605.76万元,直至2018年12月偿还完毕。

  (五)你公司关联方香港汇富银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占用公司资金10.79万元,直至2019年5月偿还完毕。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非公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上述资金占用发生时,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公监管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公监管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发生,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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