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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者炒股又被罚 两年31只股票一顿猛操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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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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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者炒股又被罚!两年31只股票一顿猛操作,不赚反亏还受罚!证监会还曝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两案件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票屡禁不止,监管层也对此从未放松,又见营业部工作人员炒股被罚。

  证监会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书显示,时任浙商证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理财总监的金某,因借用亲属证券账户买卖31只股票,交易金额超2000万,但不赚反亏3万,最终还被证监会罚没了40万元。

  一方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也一直是讨论热点。按照现行《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被明令禁止,多位证券从业人员以身试法,警钟长鸣,需引以为戒。

  利用亲属账户买卖31只股票,交易金额超2000万

  据证监会调查,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金某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并于2011年9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为证券从业人员。

  黎某亚与金某系亲属关系。2014年1月17日,“黎某亚”证券账户于浙商证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账户。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6月13日,金某将其家庭财产陆续通过其本人以及亲友的银行账户转到“黎某亚”证券账户;自2017年4月4日开始,金某通过取现、转至亲友账户及本人账户的方式将“黎某亚”证券账户的收益取出。

  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金某实际控制并使用“黎某亚”证券账户总计交易31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2,063,953.68元,其中买入金额11,044,185.80元,卖出金额11,019,767.88元,亏损29,881.4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执业证书、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流水、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表示,金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金某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行为违法,但家庭负担较重,难以承担罚款。其二,转入证券账户的金额并非全部用于操作股票,实际用于操作股票金额为100万元左右,并未扰乱市场,也没有盈利。其三,参考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某些同类案例,本案处罚过重。综上,金某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其一,配合调查及家庭情况困难,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二,我会并未认定所有转入金额均用来交易股票,事先告知书中已明确写明涉案股票交易金额,对银行流水的描述仅系对证券账户资金来源、账户控制的事实陈述,对其余情节证监会在量罚时均已充分考虑。其三,当事人所引用的案例与本案的事实、情节均不相同,证监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涉案事实、情节作出处罚,量罚幅度合理。综上,证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金某处以40万元的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该不该炒股?

  现行《证券法》一直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也许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也许者以化名、贷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但是,伴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以及诚信程度的不断提高,再加上各项监管措施的逐步到位,是否放开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问题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正在修订审议的《证券法》曾在“一读”时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这一规定放开了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口子,但在随后的《证券法》“二读”和“三读”中,这一提法被弱化,不再提及。目前,尚不知,最新的《证券法》中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如何规定,一切待修订完成后的《证券法》公布了才能确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从业人员需谨记不得炒股的红线。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本意在于防范从业人员利用因任职便利所获取的信息优势与其他投资者进行不公平交易,也许者抢占客户、委托人的交易机会,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个别从业人员无视法律规则与职业道德,试图贷用他人账户绕开法律限制,破位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监管趋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被双罚

  在上述从业人员被罚的案子以外,证监会还发布了另外两则行政处罚书,一则和市场操纵相关,一则和内幕交易相关。

  先来看这宗市场操纵,时任金利华电董事长赵坚及前董秘、财务总监楼金萍、配资中介朱攀峰因采取四种手法,利用112个账户操纵股价,被证监会采取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调查显示,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赵坚与金萍控制涉案109个证券账户,配资中介朱攀峰控制3个证券账户,共计11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金利华电”,其中99个证券账户通过配资关系(股票借款融资)由朱攀峰提供,13个证券账户由其他配资中介或亲属朋友提供。账户组的保证金、利息和部分交易资金实际来源于赵坚,结算资金和大部分盈利流向赵坚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少部分流向楼金萍控制的银行账户。账户组的交易由赵坚、楼金萍决策并承担账户盈亏,由楼金萍亲自或者指令他人下单交易,朱攀峰使用其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决策下单,参与交易,维持股价。

  他们主要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盘中拉抬;利用信息优势交易等四种手法,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证监会决定,对赵坚、楼金萍、朱攀峰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赵坚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楼金萍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朱攀峰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赵坚及金萍被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朱攀峰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一宗内幕交易案和时任隆平高科董事、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陶扬有关。

  证监会调查显示,陶扬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隆平高科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陶扬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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