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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信股份关联方财务资助未及时信披 吃证监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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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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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显示,经查,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股份”,600083.SH)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博信股份间接控股股东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诚”)之关联方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恒创”)于2018年12月中旬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60万元,2018年12月底代上游供应商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退货款2020万元,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2月底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600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财务资助,博信股份在2019年4月16日收到厦门恒创关于其为广东中诚关联方的《告知函》后,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并披露。2019年4月28日博信股份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并于4月30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博信股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博信股份成立于1993年5月8日,注册资本2.3亿元,于1997年6月6日在上交所挂牌,汤永庐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530.01万股,持股比例28.39%。

  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为广东中诚全资子公司,罗静任法定代表人,成立于2017年7月3日,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

  广东中诚成立于2006年8月23日,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罗静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NOBLE CIRCLE INVESTMENTS LIMITED(贵族圈投资)全资子公司。

  厦门恒创成立于2017年7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张中宇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70%。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4号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诚)之关联方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恒创)于2018年12月中旬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60万元,2018年12月底代上游供应商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退货款2,020万元,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2月底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6,00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财务资助,你公司在2019年4月16日收到厦门恒创关于其为广东中诚关联方的《告知函》后,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并披露。2019年4月28日你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并于4月30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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